我属于原告的员工吗?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我应聘到一家公司作出纳会计,几年后被公司给告了,起因是我们公司原来有两个公司有股权,我是其中一家公司的法人招聘来的,,后来因股权纠纷,两家就打官司,结果对方赢了(也就是现在的原告),对方到工商局把我们这边的股份取消了,只有他们的股份,但是我们这边在对方拿了营业执照后还收营业款,对方现在把我们给告了,要我们上班的几个个人承担连带责任,理由是我们以他们的名义收营业款,我们不是合法的,因为他们营业执照已经拿到,是我们个人行为,要我们承担连带责任,问题1我们收的营业款是以他们名义收取的,开具的是他们公司名称开具的,收到营业款也入了账,是原告名义的账簿,而不是我们原来持有股权公司的账簿,我们是原告的名义收款,建立账簿,领取工资,对方不承认我们是他的员工,我们是属于原告的员工还是属于打输公司那家公司的员工?我们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吗?问题2,我们要承担连带责任吗?连带责任判断的依据是什么?在这诉讼事件你,我们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才会承担连带责任,谢谢!
咨询者: 江苏 [咨询时间:2010-09-03-状态:未解决]
程向云律师的解答:
你们的行为应该是职务行为,责任应该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