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买卖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我是杭州市萧山区党山镇长联村村民,2001年,因支持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沪杭甬高速公路拓宽工程)而丧失宅基地。同年6月6日,向同村村民余某私下买下了他的旧房子,作为栖息之所。当时请村里的支部书记作了一个见证,也签署了一个协议,其中有一条“村经济合作社将甲方(余某)的宅基地转给乙方(本人)”,签章为“***村民委员会”。本条款的真正意图是防止今后在房屋买卖上再生枝节,而不是作为村一级组织对拆迁户宅基地的安置。我以为,当时行为纯属个体私下性质(抑或是非法的),因为当时签订协议时没有通过村委会集体讨论,也没有向乡镇人民政府报批,且到目前为止买卖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也没有变更过。2010年,党山镇新农村建设(碧苑六期)宅基地名额分配到各村,我村以高速公路拆迁户宅基地安置的理由向镇政府申报,结果镇政府不予认可,理由是“一户一宅”。我们尝试由村召集当时甲乙双方再次协调,由甲方出钱回收买卖的房屋,结果甲方不同意。问题陷入僵局,我们不知如何解决?我以为,问题的关键是那份协议是否得到法律支持?村里的签章不经村委会集体研究是否是集体意志?宅基地使用权买卖是否合法?是否要向乡镇及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宅基地使用权证是否要变更?我们这样的老实人的权益由谁来保护?
咨询者: 浙江 [咨询时间:2010-11-29-状态:未解决]
程向云律师的解答:
您好,因国家建设你丧失了宅基地,后又通过村买了同村的一处宅基地,应该是合法的,但是你们应该向政府履行申报手续,变更到你的名下。再向政府反映情况吧,要求得到政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