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责任,按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你们应保存相关证据,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等。建议委托当事律师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