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纠纷 急

您好!我是2010年7月1日与现在的工作单位(事业单位)签订用工合同,签订的是1年期限的合同。同时签了一份3年最低服务期协议(违反的话,按一年5000元赔偿)。今年的7月1日,我又续签了1年,合同期限到明年的7.1.我准备在9月份辞职的话,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问题:1、本人未参加单位组织的任何培训、考察活动,是不是意味着我不需要对最低服务期限进行赔偿。
2、我看到协议上注明辞职需提前三个月告知单位,我记得劳动法规定提前1个月就可以,单位的要求合理吗?
希望能早日得到您的答复!谢谢!
咨询者: 安徽  [咨询时间:2011-07-20-状态:未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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