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约定赔偿是否有效?
2010年11月21日受害人在骑自行车过程中被后面行驶的摩托车尾追造成手腕部粉碎性骨折,,一次手术于2010年12月8日完成并经过三次复查,二次手术年底实施。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曾达成赔偿标准的协议如下:全额医疗费;误工费每日100元;护理费每日100元;精神损失费20000元;营养费3000元;自行车毁损100元。现责任人死不露面。请问:(1)到何时为止提起诉讼不违反时效?(2)提起诉讼时是以约定的赔偿标准还是按照国家法定的交通事故赔偿标准?(3)由于当初事故发生后未预见到会致残,可否追加伤残赔偿的项目?
咨询者: 安徽 [咨询时间:2011-07-24-状态:未解决]
卢佩伟律师的解答:
身体受到伤害的诉讼时效是一年,起诉应当按法定的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提出诉求,可以要求对方支付伤残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