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剩余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伙食补助费等谁来承担?

2006年工伤并经市局确认鉴定为:劳动能力定四级。后来发现股骨头疼痛,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为:工伤直接导致疾病。

在这几年间所产生的药费在医保统筹上已报销大部分。还有剩余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伙食补助费等费用社保局说不能二次报销!单位说我们交了工伤保险,由社保局付。

请问:谁来承担我所剩余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伙食补助费等费用?为什么?
咨询者: 安徽  [咨询时间:2014-03-27-状态:未解决]
卢佩伟律师的解答:

由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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