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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贵州省普定县财政局职工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由财政局抽到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由县政府,县财政局,建设局,建行,城关镇等19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集资入股成立的股份公司,公司管人员和职工都由这几家单位抽派)工作。被公司董事会聘为副经理。一九九八年十月回财政局工作 ,二00七年七月二十六日反贪局以职务侵占对我刑事拘留,同年八月二十一日被取保候审。反贪局认为我涉嫌职务侵占,事实如下
二:一九九七年三月,县政府要从公司已售出的土地中调出一部份给情源宾馆,责成公司给已购土地的用户作工作,请一部份用户调到其它位置。公司董事会决定,凡要公司其它土地的,可以在其它地方按原购土地面积的1.5倍划给,如果公司土地不够调整或不在其它地方要土地的,可以按银行贷款利息的双倍计算退款的补偿费。在同购土地用户进行谈判过程中的四月三十日,用户洪国平急于退款,我对他说待谈判落实后不要土地可退双倍利息,他说“我等不到,你个人有钱垫付给我,以后退得的利息归你”。我就用我个人的钱垫付60000元给了他。到了一九九七年九月三十日,全部土地用户调整结束,我便将垫付的60000元和应得的利息6751.4元从公司领出。领条上经董事长毛友泽签字同意的。但反贪局认为我涉嫌职务侵占。并令我将此款于2007年9月交到检察院。我认为这是我的合法所得。第一,此款是按公司董事会的规定领的,没有侵占公司的利益。第二,洪国平领款时是他同意我由我垫付给他,领的利息归我,如果说我侵占了洪国平的利益,为何十年过去了,他一直没找我要此款,更没经法律机关向我讨要。
三,一九九五年八月我承包县委三栋大楼的外装修,总造价250000元,按合同规定应交公司一万元的管理费和应交的税款全部交清,但在同公司结算时我少计算了我应得的收入4908.8元,但我在领工程款时将此款领出,形成我领的款比结算单的数字多了4908.8元,实际我并没有多领公司一分钱,也没有少交公司的管理费和国家的税款。检察院令我于8月1日交此款到检察院是没有按当时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计算我的应得收入。
以上事实,请律师为我解答是否犯罪,如果犯罪,能受到何种程度的刑事处罚,本人万分感谢。
2008年11月11日
咨询者: 山东 [咨询时间:2008-11-13-状态:已解决]
张志胜律师的解答:
看来你涉及政治斗争,根据你描述的事实,不构成犯罪。
但是, 1、你需要出具洪某的收据 ,表示他收到了你垫付的60000元;
2、公务员是不能从事营利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