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患者:田玉芹(55岁),因精神病勿饮有毒药品于2005年3月10日住县医院,病案记录没有高血压症状,同年5月19日-30日住密云精神保健院,病案依然没有高血压病。30日下午17时因精神病保健院组织病人集体洗澡,摔倒以至头顶血肿,膝盖处皮磕伤,因而转送县医院(外三科)治疗。入院时经检测其血压为135-82.5。住院志记载伤前血压为140-90住院了三天出现呼吸道感染,痰多。8天做气管切开手术。并在(外三科)病案诊断证明中出现1.高血压 2.脑出血 3.头皮血肿 4.精神分裂。
同年8月8日-10日住中医院,病案血压正常。
起诉三年,法院及鉴定机关都依据县医院病案(1.高血压 2.脑出血 3.头皮血肿 4.精神分裂)为依据判案。对我出据的无高血压病案不采纳
寻求意见:怎样推翻县医院病案诊断高血压病。并寻求专业代理律师。
电话010-61020046(北京密云县)
咨询者: 北京 [咨询时间:2008-12-18-状态:未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