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否符合无房老职工的界定标准
我们是否合符〖2002〗203号
中央文件“关于无房老职工的界定”标准?
( 2008-12-18再向“中国法律门户网”咨询)
我们夫妇1950年供给制年代先后参加教育工作。一个从教32年,1982年因病退休;一个从教43年1993年退休。
我们从来工作在哪里,人就住在那个学校里。1972年调入自有私房所在地的湖南怀化芷江镇执教,人还是住在学校里。当时学校没有公有住房,只有教学楼里的单间,楼梯间和纯粹的一个个单身宿舍的木板房,我连这样的单身宿舍也没有住过。退休前,按湖南房改相关政策规定,属“自有私房,且住房面积达标的职工”,没有参加房改,没有享受过任何相关福利。时至今日,我与老伴人依然住在学校里,2000年租住学校公房:两室一厅,无厕所,月租68元。【2002】203号,中央《关于发放购房补贴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发布后,我们试着法律咨询,得到“法律门户网”鼓励、支持。但在我们向学校《请求复议当地有私房,能否享受房改福利》的报告上达后,2008年12月学校请示县房改部门后,得到的回复还是说:我不属于无房老职工。不仅不能享受房改福利,严格说,连现在租住公房都是不可以的。并把1993年前地方法规复印件给了我,作为今天处理我的“请求复议”的法律准则。
请求告诉我:我们是否合符【2002】203号中央文件“关于无房老职工的界定”?候教。
咨询者: 北京 [咨询时间:2008-12-18-状态:未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