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孕妇的赔偿

我是一名外资企业驻广州办事处员工,2006年8月入职,合同到2011年12月31日到期,怀有4个月身孕。在2009年1月21日,公司以市场环境大幅萎缩,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以致本公司运作方针之转型为由,给公司所有员工发出了2009年2月28日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并且赔偿6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但是公司没给我发出这样的通知,只是口头跟我讲,叫我接受6个月的赔偿,并且说如果我不接受就将我以调往同一母公司下的另一家公司处理(在从化,离广州60公里,属广州管辖),还说就算打官司在目前的经济环境下,特别情况特别处理,公司可以不赔我一分钱。

我想请问:

1.公司要关门,要与我终止劳动合同,我是不是可以与公司协商赔偿我一直到

哺乳期的工资,否则我有权履行劳动合同?

2.如果要打官司,公司能不能以目前的经济环境下,特别情况特别处理,公司

可以调往别处,并且不用赔一分钱。

3.如果公司注销了,是不是可以一分钱都不赔偿。



请帮忙解答,谢谢!
咨询者: 北京  [咨询时间:2009-02-02-状态:未解决]
张志胜律师的解答:

法律不是儿戏,特殊情况也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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