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东盟投资个案引发的思考

时间:2008-12-10 10:56:12  作者:adnim  文章分类:以案说法

一个东盟投资个案引发的思考

 

云南某公司早在1997年即与柬埔寨某公司签订合作合同,在金边郊区开展农业合作项目,合同约定,柬方公司以土地使用权与部份机械设备和固定资产出资,中方公司是现金和技术出资,从事蔬菜、水果生产,为金边菜篮子作贡献,利润对半为成。1999年,将合作改为合资,在金边注册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经营期限为35年。没想到2000年金边发了七十年未遇的大洪水,合资公司遭受重大损失。在这种情况下,中、柬投资方签订补充协议,柬方公司不再对合资公司投入,束方在合资公司所占股份缩至10%。此后,中方公司断断续续又投资了几十万美金,但是却一直是惨淡经营,甚至到了员工的工资都发不出来的地步,至少到目前为止,其投资行为是失败的。

从这个投资东盟的个案,从投资的准备阶段,到合同的签订,到合作经营阶段,都有值得反思的地方。

第一,投资前的可行性分析一定要做到位。

上述个案,现在看来,其投资前的可行性分析是没有做到位的。表现在:其一,没有对投资项目进行有针对性的投资环境分析。在本案中,中方公司对项目所在地的地理、气候环境没有注意,或者说根本没有顾及,而农业对气候的依赖性是非常大的,对合资公司的影响不止是2000年的那场大洪水,因为此后在雨季每年都会有洪水,给合资公司农业生产造成严重影响。其二,对成本的分析评估没做好,中方公司在投资前对金边农产品市场价没有仔细调查研究,作了过于乐观的评估,事实是比原来可行性分析的行情要便宜几倍。还有就是对交通运输状况也作了不切实际的评估与设想。第三,没有法治环境的分析评估,对关系到企业生存发展的法律问题没有考虑。本案中突出的表现是对柬土地私有一无所知,对金边的法治环境没有了解。

第二,在与外方签订合同时缺少法律风险意识。

双方合作合同存在两大法律纰漏。一是双方出资一样多,柬方以其土地使用权及部份设备和固定资产作价出资,但在出资的清单上却并没有土地使用权作价这一项,按照这个清单,柬方实际没有用土地使用权出资;二是合同并没有约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到合资公司,这样一来,就算前一个问题不存在,那合资公司也并没有法律上的土地使用权,它还是柬方公司的。正是这一问题,导致在2006年金边周边地区地价上涨之时,中方不能单方转让土地使用权,制约了中方摆脱困境。之所以会出现这样重大的问题,我认为是中方公司缺乏法律风险意识,可能还会有某种老大的感觉,觉得柬埔寨不发达,以文明发达地区过去的企业自居,没想到在合同上反倒是落后地区的企业占了便宜。我们要记住,我们有人把中国对柬埔寨等国家看作犹如美国对中国,但我们毕竟与美国还是差距甚远,柬埔寨、越南也不是每个方面都不如我们。

 

第三,在经营管理上缺乏计划性、有效性。

实际上是把国有企业的作风带到国外,在最开始的合作协议上写得是好,要用中国的资金与先进的技术,为金边市的菜篮子作贡献,可从长达十年的经营,我们却并没有发现中方有资金的优势,也没见采用了什么先进技术,无论是农业技术还是管理。一是,计划性不足,随意性有余。合资公司章程写得很好,跟现代企业治理结构一样,但董事会形同虚设,什么事情由中方经理说了算。二是,与周边农民关系没有协调好。三是与当地政府关系没搞好。

如何到境外投资

第一,决定投资阶段:不打无准备之仗。

可行性分析论证,要有针对性,可行性,现实性,涉及政治、经济、法律、社会

要想到可能发生的问题,大的方面

人力、物力的准备 包括融资的可行性

 

第二,谈判签约阶段:要把好合同关

慎重,专业,底线是不出法律问题,

好的境界是如何实现企业最大利益?法律专业人士参与决策

以土地为例,是要所有权还是使用权?

 

第三,实施阶段:管理是关键

依法管理,法还包括公司章程。经营管理,法律风险管理,

把法律问题比作火,

从律师角度,不仅仅是为企业救火,更要防火,用火

执业机构: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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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合资合作 常年顾问 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公司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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