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签的协议没有通过公证是否具备法律效应?
律师您好:
我是福建福州市人,我和老公之间想拟定一份协议,其主要内容是:家庭财产中:一套房产一处店铺在县城,另一处房产在福州市区,共两个套房一个店铺。经双方商定,自本协议签字之日起,丈夫愿意将财产中在县城的一处房产和一处店铺在不更换户名的情况下赠予妻子。如果丈夫在婚姻存续期间,出现外遇或对妻子进行人身攻击(家庭暴力)和精神伤害等,在妻子向法院提出离婚的情况下,则以上两套房产不列入离婚财产分配范围,其余房产及储蓄等妻子有权向法院申请享有分配诉之法律依法进行分配。如出现以下情况,则认定本赠予无效:如妻子在婚姻存续期间出现外遇的情况下,则本协议无效。本协议中所说的外遇和暴力认定和精神伤害界定,是以法律上可采纳的条件为标准。
咨询者: 福建 [咨询时间:2011-09-07-状态:未解决]
张留安律师的解答: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对财产的权属进行约定。但你们所说的“外遇”、“暴力”以及“精神伤害”的界定,应当依据《婚姻法》的标准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