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通意见》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本案中虽然“在校外舞蹈班没上课的时候,孩子自己和家长进屋练习动作,孩子自己不小心弄伤”,但舞蹈班存在一定的过错,如提供场地、老师辅导等,对孩子的损害应当给予适当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