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津贴
我2010年认定为工伤,2011年评伤残为四级。我想问:1.2010年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四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赔偿18个月, 2011年新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21个月,我应该赔几个月;2.我的伤残津贴什么时候发?是从认定工伤时开始计算,还是评残结果出来时开始计算,或者我申请伤残津贴后开始计算?
补充提问:
“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我是2010年已经认定工伤,还按新的工伤保险条例?
咨询者: 广东 [咨询时间:2011-09-25-状态:已解决]
张留安律师的解答:
依据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1、你伤残评定的时间是2011年,应当按照2011年新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21个月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赔偿金;2、伤残津贴从评残结果出来时开始计算。
咨询者对解答的评价: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