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三)公司章程;(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六)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七)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十)公司住所证明;(十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2条的规定:“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公司的住所其实就是即将设立的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提交住所证明的目的是为了确定公司的主要办事地点,也就是说需要明确公司对所在住所的使用权。所以,你只要提交公司将来作为主要办公地点的使用证明就可以,比如说《租赁合同》(应该是1年以上)或者《产权证明》等,并非非要提交土地证书或者土地证明。在提供产权证明时需要带上原件和复印件,并且在复印件上要写上“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并记得签字、盖章。祝你早日领到营业执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