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导致当场死亡
律师您好!我母亲是一名环卫工人(是临时工),在2011年10月23日晚5点30分左右(工作时间内)被车辆撞死,司机并未逃逸,并拨打了110与120.120到达后我母亲以当场死亡。现今以鉴定为撞击导致颅脑损伤导致死亡,因为死因明确我们双方同意不解剖尸体。车辆无任何质量问题,肇事者是规划局工作人员,因肇事时间为周日,对方声称是假日时间车辆为自己私自开出与规划局无关。我想咨询一下,这种情况规划局是否应该承担责任,环卫处应付什么责任。如果是规划局赔偿应赔偿多少,环卫处是否应给予补偿,补偿多少。如果是个人责任应赔偿多少,能判处几年?我们只知道当时车上有三人,并未酒架,车辆只保了交强险,这些对事件有没有什么用处?
咨询者: 黑龙江 [咨询时间:2011-10-24-状态:未解决]
张留安律师的解答:
1、规划局作为车主应当与肇事司机承担赔偿责任;
2、你母亲属于工伤,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如果司机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司机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犯罪,依法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4、肇事司机赔偿你们损失,取得你们谅解,可以判处缓刑;
5、车辆有强制保险,保险公司依法应当在强制险范围内即110000元范围内赔偿你们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