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否可以收回我的房子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的房子现在是否可以收回,我(甲方)和对方(乙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上这么写的,房子租期为一年,自2010年12月18日起至2011年6月18日止,付款方式为半年付,每期租金乙方应提前一个月缴纳
租赁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形,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其中一条就是拖欠房租超过五天

今天已经2011.6.18,乙方一直没有给我缴纳下半年的房租,我是不是可以收回房子,依据是什么,怎么样说有说服力呢?
补充提问:
可以按照合同要求终止,我可以拿他们没有提前一个月缴纳下期房租这个条件来要回房子,但是他们如果说租期签了一年,这个地方我需要怎么反驳呢?谢谢。
咨询者: 山东  [咨询时间:2011-06-18-状态:未解决]
赵小红律师的解答:

可以依据甲方和乙方签订的合同,合同已到期。但是还是建议先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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