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能否争回权益

徐村石小春甥舅二人承包地被侵吞简述

我叫石小春,男,66岁,石家庄循环化工园区丘头镇徐村村民。郭金玉(1918~2003),是我亲舅舅,独身无子女,一直与我一家共同生活,相依为命,与我是根深蒂固的家庭和赡养关系(见证据2、4、5、6)。我父亲去世后,为土地管理之便利,我和母亲郭金梅(郭金玉二妹,1921~1992)将村内户口从1队转入舅舅所在的25队(见证据5),并知悉村委会再调整土地,三人一起都分在25队(见证据2、4、5、6)。1997年村承包地大调整,村委会无任何正当理由,无视我和舅舅土地承包权,将之一并划归郭振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有权申请更正。故此请求撤销侵害人郭振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同时恢复我甥舅二人土地承包权。
理由和证据如下:
1.《徐村村委会关于调整土地的实施方案》(采用前言及第2、25、27条):前言,打破原生产队界限,逐户登记,按现有在册人口为依据;第25条,户口截止时间6月25日0点;第27条,计划外生育未作处理截止时间6月25日0点。据此,侵占人郭振海家庭当时在册人口为4人(郭振海夫妻,子郭增珠、长孙郭明亮),户主郭振海。石小春家庭为2人,户主为郭金玉。两户家庭均在25队。需要关注的是,郭振海次孙郭明强为超生,户口不在册,为多人所不知;而我因为原承包地在1队,户口转入25队(1991,3,11)的事实也为多人所不知。在此前提下,村委会以郭振海为郭金玉土地承租人且土地相毗邻为掩盖,形成郭振海5人(石小春隐含于内充郭明强份额,极不易被人察觉)、郭金玉1人(把户内石小春份额暗自剥离给郭振海充郭明强)的合理假象,并据此颁发给郭振海6人承包合同,而我甥舅二人的土地承包权被一并剥夺。
2.书记谈话:按规定是分在25队,关键是老二(郭明强)户口什么时候落的,《方案》以前还是以后。
会计谈话:(石小春)头分地之前好几年就从1队拨到25队了(此话多次提到),为的是跟舅舅郭金玉在一起好作物(便于耕作),郭金玉活着的时候,不就一直要你俩人的吃的吗?这次是大调,不是小调,落不下人。谁愿意调到哪个队就调到哪个队,这样的多了,比如羊子从5队调到20队。
询问笔录(村支书):每个属于村里户口的,按照《方案》都应该分得承包地(第12行);石小春地应该在25队,至于分没分不清楚(第1页倒数第二行)。
3.郭振海次孙郭明强户口申报日期:1997年6月25日,显然在《方案》第27条规定之外。
4.1队村民,包括原队长,分地负责人,众口一词,一致证明,郭金玉从来与石小春共同生活,石小春户口早转入25队舅舅处,分承包地时1队没他名字,因为让分到25队。
5.石小春户口册:与母亲郭金梅一起从1队“转入25队,1991,3,11”(注:字样被随意划去,应提供可信的理由,否则应视为篡改证据;同时,与之相呼应的是,25队郭金玉户口页被“丢失”,应视为销毁证据)。
6.25队分地底册:郭金玉名下3人(郭金玉、妹妹郭金梅、外甥石小春,1992年郭金梅去世,分地时应为2人)。郭振海名下4人被划,改成6人。4人应为郭振海夫妻、长子、长孙。而改成6人,显然是把我甥舅二人吞并在内。
7.25队刘家地分地底稿:错误一,郭振海5人应为4人,郭金玉1人应为2人;错误二,郭振海与郭金玉是两家人,合二为一,造成郭金玉被明吞,石小春作为郭金玉户内成员是被暗吞的错误事实,没有任何道理,简直是肆意妄为。
9.为了改变当初口径,村委会出示派出所户籍,印证郭金玉和石小春是两个户头:这根本不是村内部调整土地的实际依据,与证据1(打破原生产队界限)及证据2(谁愿意调到哪个队就调到哪个队)自相矛盾。而且错把郭金玉妹妹郭金梅标识为其妻子。
10.村委会所找证人石集中,证明自己当时在25队分地,说石小春没分地,户口在1队、没在25队:这是自作自证,不应采纳,并应就此追究其始作俑者责任。他是凭什么把郭金玉并入郭振海,又凭什么将郭金玉户内成员石小春之名额,指认为不符合《方案》规定的郭振海次孙郭明强?是不是负责分地可以自己说了算?
11.村委会给镇政府的回复,极不负责任:称郭振海家庭参与分地为5人,这与实情(4人)不符;称郭金玉与郭振海是协商,属子虚乌有;称郭振海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却不说这个权证,是村委会一手造成的,侵吞了另外两人生活来源的非法权证;称石小春常年不在家,更是天大谎言(因为仅仅1年,远不及《方案》规定的10年);称调整土地18年,土地已全部落实到户,那么请问石小春(包括当年的户主舅舅郭金玉)是否落实到户?如果说全部落实到户,倒也完全正确——甥舅二人确确实实落实到了郭振海家(可参看证据2会计谈话“落不下人”)。
我们可以求同存异的办法来复原事实:村委会当时关于两户的份额公布实情,共6人无疑是确定的。那么作一假设,共会有三种情况:(1)郭振海5人郭金玉1人;(2)郭振海4人郭金玉2人:(3)郭振海6人。哪种情况更合理,不言自明。无论怎样论证,郭振海6人的合同都是违法的。
12.镇政府和村委会不当作为:一,将石小春户口册转入25队字样划去,同时与之相应的25队郭金玉单页被销毁,同时去1队相关知情人家里串供;二,镇政府声称承包地没有备案(按国家法规规定应该备案30年),而在我到当地国土所索要资料时,工作人员已经说出有备案,但得请示领导,然而请示后又改口说没有;三,镇政府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有审查和更正责任,但面对明显不公,以及被侵害人提出的调查取证的要求,不仅不予调查和提供证据,反而百般掩盖,对于仅有的相关证据,也任由村委会自相篡改和销毁,面对村委会颠倒黑白,歪曲事实,面对我的天大委屈,不仅不予正视,反而极尽虚与委蛇、自我开脱之能事;四,对于信访表中我提出的各项合理请求,始终不给文字答复,也没有被侵权人的签字。根据《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第四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不依法审核、登记、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四)不依法处理有关土地承包问题的投诉、举报的;(五)其他侵害农民土地承包合法权益的行为。
13.案例: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不适用诉讼时效
艰辛的维权历程:

石小春 2015,12,12.




咨询者: 河北  [咨询时间:2016-01-04-状态:未解决]
闫建秋律师的解答:

可以依法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向当地或上级司法局寻求司法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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