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其他律师对该咨询的解答
打收条有何法律责任,会不会成为被追债的负债对象
因单位施工,本人负责接收工程原料,并出据收到条。有一家工程原料供应商,手中有我的收到条,采购忘记此事未给其开据发票,所以至今工程结束,单位仍未给予结算。请问若供应商向我索取结算款合理吗?是否会出现这类事情。
咨询者:
fa208864
河北
[
咨询时间:2011-04-08
-
状态:未解决
]
王云龙律师的解答:
你履行的是职务行为,应由单位承担责任。
但你确实有可能受到诉讼牵连。
我咨询王云龙律师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请输入您需要咨询王云龙律师的问题,详细的描述问题有助于律师更好的解答!
我要咨询
无须注册,点击"我要咨询"立即提交!
王云龙律师
执业机构:
河北联想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
河北 石家庄市
手机号码:
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房产纠纷 股份转让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消费维权 债权债务 国家赔偿
更多王云龙律师的信息
律师
您的位置:
法邦网
>
找律师
>
>
王云龙律师
>
王云龙律师解答的公开咨询
登录
|
注册
法邦网首页
法律资讯
法律咨询
找律师
找律所
法律法规
法律常识
合同范本
法律文书
护身法宝
法律导航
专题
关于法邦网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欢迎合作
|
RSS订阅
|
友情链接
|
反馈留言
|
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