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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判决书如下:
申请人XXX与XXX公司因恢复劳动关系事宜发生争议,于2011年7月18日向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会依法受理
申请人诉称:2011年1月28日,本人进被申请人处,担任成本会计一职,月工资3000元,双方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2011年6月21日,被申请人安排本人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参加销售会议,同年7月6日及7月163日,被申请人又安排本人前往门店从事销售工作,本人予以拒绝,2011年7月15日被申请人与本人解除劳动合同。被申请人的上诉行为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恢复劳动关系(自2011年7月16日起)。

被申请人辩称:2011年1月28日,申请人进被申请人处,从事公司财务成本核算及公司安排的其他工作。试用期间,申请人工作表现几集,完成公司安排的各项工作。转正后,申请人工作态度发生明显变化。2011年6月21日,被申请人安排申请人参加销售会议,但申请人拒绝参加,因此被申请人对其作出口头警告处分。2011年7月6日被申请人安排申请人前往门店从事盘点工作,申请人又拒绝前往,因此被申请人对其作出严重警告处分,同年7月13日,申请人再次拒绝前往门店从事盘点工作。因申请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故不同意申请人的请求。

现查明:申请人于2011年1月28日进被申请人处,月工资3000元,双方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其中约定,申请人从事公司财务成本核算及公司安排的其他工作。
又查明,2011年6月21日,被申请人安排申请人参加销售会议,但申请人拒绝参加,被申请人对其予以警告处分决定。2011年7月6日被申请人安排申请人前往门店从事临时性工作,申请人又拒绝前往,被申请人对其作出严重警告处分,同年7月13日,申请人再次拒绝公司工作安排。2011年7月15日,被申请人根据相关规定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

本会认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劳动者作为公司员工,应当接受公司管理,服从公司安排。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申请人从事公司财务成本核算及公司安排的其他工作,因为被申请人安排申请人参加销售会议,从事临时安排的工作并无不妥。2011年6月,7月期间,申请人三次无故拒绝单位安排的临时工作,显属不当,故申请人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因依据不足,本会不予支持。


我认为公司派我非合同公司去做非本职工作,属违法解除,不知道律师怎么看
咨询者: 上海  [咨询时间:2011-08-19-状态:未解决]
韦渊卿律师的解答:

你的申请书根本就没有经过专业律师审核,证据也没有做过认真周全考虑,
比如合同中是否约定了,安排你做成本会计以及其他工作?
你为什么还要在申请书中提要求你工作你予以拒绝?你这不是已经自认了对你非常不利的事实了吗?

总之,现在的情况对你非常不利。建议一审的时候还是要通过专业人员帮你审核下证据,但是鉴于仲裁中留下了太多对于你不理的证据,因此你的案子要想在一审中翻过来,不是说没有机会,但是还是存在风险的。如还有不清楚的问题,欢迎来电咨询,咨询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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