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计算
对方曾承诺2009年5月10日归还,因未归还故在2011年1月起诉,今年2月21日法院判决对方偿还我4500元,诉讼费25元,及其从2009年5月至2011年1月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但对方至今未执行,依据(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1、请帮忙算一下:对方应付我多少?从2009年5月至2011年1月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最好有说明或分析,请给出计算过程,非常感谢
2、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此同期指2009年5月还是现在2011年1月?
因为至今对方未履行,我要申请强制执行,是否可以申请:
1)利息计算到2011年3月,即2009年5月到现在2011年3月。
2)把申请1)得到的金额作为新的本金金额,申请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咨询者: 上海 [咨询时间:2011-03-20-状态:已解决]
韦渊卿律师的解答:
您第一个问题,需要分段计算,具体就是2009年5月至2011年3月,去中国人民银行,查询对应的分段利息(通常以1年期为准),然后分段得出利息。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到履行期届满尚未履行的总金额,然后一直到实际执行到的那天为止,加倍支付债务利息,通常是50%-100%的罚息。这个只要在执行申请书中列明,无须写明金额(因为金额尚无法估计),只需要和执行法官说明即可,由去执行即可。
咨询者对解答的评价:
还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