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虚假债务关系向法院提起非法诉讼

某公司在1997年将公司财产抵押给银行,用贷款资金作生产经营活动,后因经营不利,欠款一直归还不上。银行于2003年申请法院对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后将财产拍卖给赵某所有。后李某在赵某手中买下公司房产及仓库,李某将仓库用房过户到自己名下。李某的仓库用房被原公司的几名职工装修改建为自己用房,其中一人滕某出具了《房屋抵偿协议书》内容为:甲方:XX公司 乙方:XX公司职工,滕某 甲方因停止经营,无能力支付乙方职工工资及养老保险金,协商后,将院内房子{李某的仓库用房}抵偿给乙方作为乙方工资及养老金。下面均有XX公司盖章和 乙方滕某个人的签字,也有公司法人的名章盖印。滕某还联合几位住户将XX公司诉讼法院,追加第三人李某,要求李某把房屋过户更名给他们,后法院因李某获取房屋是合法购买所得,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是滕某,但是被告的XX公司负责人也是滕某本人,事实看来有恶意串通的嫌疑。但经李某的查证,滕某出具的抵偿协议书为伪造,协议书上的法人名章张某本人看到了这份协议书非常气愤,出具声明,原公司财产为国有财产,个人是没有处理此房的归属权的处理权,公司的公章教给任某,协议书没有法人个人签字也是无效的,协议书是伪造的,声明是法人张某亲自手写。后当时公司公章保管人任某出具情况说明:滕某带领几人跑到任某办公室,将原公司公章和一些资料抢走了,所以才有的之后滕某出具的抵偿协议书,协议书的盖章及签字都是滕某伪造的,滕某利用假的协议书联合其他住户伪造虚假债务关系像法院提出非法诉讼。
我想问下李某将要对滕某的行为提起诉讼,滕某本人触犯了哪些法律条款?
咨询者: 辽宁  [咨询时间:2016-01-17-状态:已解决]
张树贵律师的解答:

如果是“伪造虚假债务关系向法院提起非法诉讼”应构成了诉讼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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