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担保

1、我与2014年12月为人借款进行了连带担保,借款期限2104年12月--2015年3月,借款人归还利息一直到2015年11月,在此期间债权人一直没有对我们的担保进行过任何形式的通知,但是2016年1月债权人将我们起诉要求承担还款连带担保,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担保期限,请问我们能否胜诉。
2、签订借款合同时忘记是否签订过专门的担保合同,若有担保合同,担保以借款合同为准还是以担保合同为准?
3、担保人一共7人,起诉要求还款的为5人,请问若败诉,我们是否可以起诉另外的两人追偿他们应该承担的还款责任。谢谢
咨询者: 山东  [咨询时间:2016-01-28-状态:已解决]
张树贵律师的解答:

1、如果合同约定了担保期限,则以合同约定为准。(合同可以是借款合同的担保条款规定,也可以是担保合同);
2、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如果该案中合同没有约定担保期限,则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已超过6个月,担保人无需再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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