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

你好!我是一个农民,在2015年9月为临村的一村民担保向本村一村民借贷40000元,但是2016年1月邻村村民离家出走联系不上,被本村村民起诉至当地法院,在借款合同末页下面作为担保人我写下了“如借款人无力偿还担保人负责”。我想请问一下借款人在什么情况下是无力偿还?我作为担保人需要负什么责?这个“负责”二字怎么解释?请尽快给予答复,谢谢!
咨询者: 河南  [咨询时间:2016-03-11-状态:未解决]
张树贵律师的解答:

您好!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您所述情况,应属于约定不明,通过约定无法明确确认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

我咨询张树贵律师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无须注册,点击"我要咨询"立即提交!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北京 朝阳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股份转让 公司并购 常年顾问 合同审查 调解谈判 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名誉侵权 债权债务 不当竞争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张树贵律师 > 张树贵律师解答的公开咨询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