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
借条 今从桑部手里借走30000元。借款人 马军2014年11月19日备注,如在2015年12月10日前归还18000元,以上欠条作废。如归还不上还是千30000元。保证人张某2015年11月19日。 现债务人于2015年12月11日死亡。已有7个月。债权人现起诉担保人我。债务人生前借的高利,生前给多人说过这事。我现在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 谢谢大家
咨询者: 西藏 [咨询时间:2016-07-27-状态:未解决]
张树贵律师的解答:
您好!1、关于该案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关于保证期限。该案借款履行期限届满已超过6个月,已经超过了保证人的保证期限。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