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9-20 10:58:52 作者:高连文 文章分类:法律文书服务
委 托 代 理 协 议
(20 ) 京民第 号
委托人: (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人:北京市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与 纠纷一案,委托乙方代理,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律师为甲方的代理人。
二、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 见委托书 。
三、甲方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案件的证据及乙方要求的其他材料,并积极配合乙方的工作。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有权终止代理,所收费用不予退还,其后果由甲方承担。
四、乙方律师应当按照《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要求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五、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并经双方协商,按照以下条款支付律师代理费。
1、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向乙方支付代理费人民币 元。
2、其它约定
六、本案办理过程中涉及的案件受理费、公证费、公告费、鉴定费、工商查询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七、甲方须支付乙方律师办案的交通费、通讯费、食宿费、复印费及其他费用,双方按第 种方式执行:
(1)实行实报实销;(2)一次性支付人民币 元。
八、甲乙双方不得无故终止该协议。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或另行委托他人的,甲方所交代理费乙方不予退回。
九、本合同有效期限应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 结案(含调解、和解、撤诉、判决)时止。
十、本协议一式3份,用中文书写,甲乙双方即代理律师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及缴纳第五条第1项律师代理费之日起生效。
甲 方: 乙 方:北京市 律师事务所
联系方式: 承办律师: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