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问题
时间:2011-03-25 16:30:51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案情回放】
王文胜以金苑公司的名义,于1997年3月24日、4月16日分两次向李奕亮借款20万元,约定5月24日还清,第二此借款10万元,约定同年5月16日还清。两次借款的借据都有王文胜的签名和公司的公章。还款期限届满后,金苑公司没有还款。1997年9月3日,王文胜在境外乘坐越南航空公司的航班前往柬埔寨途中发生空难死亡。李亦华作为王文胜的妻子继承了王文胜的遗产,并委托汕头市经贸律师事务所律师田潮生律师向越南航空公司索赔,获得赔偿金67206美元。李亦华与王文胜1995年8月23日结婚,王文胜的父亲王友卿于1998年7月27日死亡,其母范春花于1979年死亡。李奕亮向法院起诉,索要30万元欠款并利息。
【律师点评】
本案的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应当是死者死亡后取得的财产,是死者基于死亡而取得的财产,具有明显的人身性质,不能作为死者的遗产,清偿死者生前所欠的债务。
综上,本案争议的死亡赔偿金,按照越南法律和我国法律,其性质是不同的,前者应当是精神损害抚慰金,后者应当是余命赔偿包括家庭逸失利益赔偿。尽管如此,它都属于死者人身利益产生的利益,应当归属于死者近亲属,而不能作为死者的遗产负担其生前所欠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