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资纠纷
你好,我的情况是这样的,当时和用人单位口头约定工资一年5万,每个月先拿3000生活费,后来做了56天后我辞职了,老板一共给了6000工资,如果按照50000/365*56来算应该还差我1671元,现在我举报到劳动局,老板向劳动局提供的工资证据是主观性很强的一张工资单,上面写着我的工资是每月3000,还敲着公司公章,我没有证据证明我的工资是50000/年而不是3000/月,请问老板的这份工资单能当证据吗?如果我申请劳动仲裁有希望赢吗?急~~~
咨询者: 浙江 [咨询时间:2015-06-23-状态:未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