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余款支付超过约定时间
本人为买方
3月19日签订居间合同,业主提出附加条款:1违约金为房价20%;2因买方个人信用问题致银行贷款不成功算买方违约;3余款在4月15日前付清,否则算买方违约。
3月24日签正式合同,我在25日打了首付到资金监管账户。
3月30日去银行办的贷款申请(资料是中介送的中间有周末所以时间拉长了)。
到今天还在审批阶段(中间是清明小长假),后面还很多评估、过户什么什么的都还没做,时间上来说肯定会超过约定的余款支付时间,想咨询一下:如果业主追究,我算违约吗,赔付金额是20%吗?如果上法院我能争取到的最好情况是什么?
补充:1业主挺忙要出差,是我联系的中介确定签正式合同时间;2合同签好第二天我就去打了首付;3银行资料找中介要房子的照片,中介忙,是我当天去拍的照片。我是积极配合这笔交易的。
补充提问:
感谢您的回复。到15号有几种可能:1业主不追究;2业主提出一个不太高的违约金;3业主要求全额违约金并解除合同。1和3我没有选择余地,第2种可能性的话我需要律师的帮助以分析是起诉(我认为附加条款对我的责任过重,第3条常规来说银行贷款流程下来时间节点明显不合理,不知道能否以此推翻附加3。正式合同是格式合同未对此做约定。)还是付一个不太高的违约金。谢谢!
咨询者: 浙江 [咨询时间:2016-04-06-状态:未解决]
吴健弘律师的解答:
按照合同表述,超期属于买方违约;至于你说中介原因造成迟延的,具体证据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