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债务纠纷

于2016年1月份借给别人十二万,当时其中八万六千是银行转帐,三万四千元现金交付,又让对方在借款合同上签了字,担保人也同时签了字,现于2016年4月份对方不承认当时的借款金额是十二万,只承认帐上收到的八万六,还同时于二月份,三月份付我的二万四千元扣除掉当本金还,我不服,于1016年六月起诉于法院,现法院也不承认我当面交与对方的三万四千元的现金,让我提供现金交易证据,那我又提供了现金的来源证据,又说我让对方签字的是借款合同,不予支持,又说我的这是高利息,照规定按年息百分之二十四把已付能的二万四千元照八万六上把多余的扣掉,根本没考虑我的起收请求。所以我想资询,为什么我起诉对方还款十二万,而对方当事人担保人又签了字,现否认十=万,只承认八万六法院予于支持,根本没让对方给理由为什么鉴的字,同时还说我让对方的签的是借款合同,不是借条也不是履行合同,却又站在对方的立场于履行合同一样处理呢
咨询者: 浙江  [咨询时间:2016-12-27-状态:未解决]
吴健弘律师的解答:

没看见具体材料,无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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