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都有相关的规定,这是陕西省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
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机动车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有下列情之一的,出借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明知所出借的机动车有缺陷仍出借,并因该缺陷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
(二)明知借用人没有机动驾驶资质仍出借的;
(三)明知借用人存在醉酒、疾病危险因素仍出借的;
(四)借用人下落不明的;
(五)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六)有其他过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