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划分?
事件:当事人a驾驶小车由高速出口出来左转(高速出口在主路的北侧。主路是东西方向)行至北侧1车道与2车道之间(在这之前没有看到驾驶人b的车辆)与驾驶人b所驾驶的厢式货车发生碰撞,接触点是货车的正前方偏右和小车的左前轮以及以前的部分(基本上是前轮以前的位置全部撞毁。货车刹车距离7.5米后装上小车a才停下来)货车驾驶人b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就逃离现场,(据小车上的五人说货车司机b当时逃离事故现场,但是没有证据能够证明。交警来到事故现场是货车上另外一个人在场,后来到交警大队问情况的时候交警就不在提这个司机b逃逸这个事)留在现场的货车上的两个人也没有进行任何救援措施,(货车上的人以及货车驾驶人b有没有报警不法确定)小车上包含驾驶人a以及乘客共五人全部不同程度的骨折、闭合伤和挫裂伤。(其中一人重伤)小车上的五人被围观群众救出车来,随后拨打120.
整个事件就是这样,在交警大队了解到驾驶人b是第二天下午一点才到交警大队去的。(事故发生时间是下午13点)据我个人了解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没有积极实施救援和报警,反而逃离现场,这就是弃车逃逸,无论是处于什么原因离开现场,这算是逃逸。
还有就是在任何情况下都是转弯让直行吗?为什么交警大队就认准这点?难道对方货车超速都不是过错吗?事故认定书暂时还没有下来,但是从办案交警说的话就是转弯的小车主要责任,如果是这样那岂不是每个直行的车辆都可以把转弯的车辆撞死,然后只需要付次要责任?
我是代表小车一方。请专业人士指点我该怎么做?从什么地方入手。
咨询者: [咨询时间:2012-06-03-状态:未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