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终止,公司要求赔偿违约金的问题
本人于2008年8月入司,期间没有参与过任何的培训,也没有为公司带来过经济损失。由于本人今年准备怀孕的计划,但公司于2011年4月重新装修完成,就立即安排员工进入新装修的环境工作。在新装修的环境中,本人有甲醛轻度中毒的不良反应,但未去医院检查。
怕对未来宝宝有所不良影响,故于2011年4月15日提出辞职申请,希望能于4月26日正是离职(因为公司的月结日为每月25日)。
公司人事告知因未提前30天提出申请,故要缴纳2000元的违约金。但当时签订劳动合同时并未签订关于违约金的项目。
请问我要支付违约金吗?
遇到这种情况我怎么做,可以保障我自己的利益?
请帮忙解答,谢谢!
补充提问:
那我4月15日提出的辞职申请可以于4月25日正式离职吗?
如果可以的话是否属于违约行为?会有什么样的后果?
咨询者: 江苏 [咨询时间:2011-04-21-状态:未解决]
郑丽琴律师的解答:
若公司不批准离职,你的离职时间是5月15日。无需向单位缴纳违约金。若擅自在25日离职,造成公司损失的,应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