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和抚养问题

各位律师您们好!百忙之中打扰大家,希望能帮我解答一下 1、我家住在黑龙江,有一女孩,小孩于2006年末结婚,嫁到北京市,男方是北京市昌平区户口,2010年5月以男方的名义申请到一套北京市两限房,我们代女儿交20万首付,有银行转账凭据。 2、男方是北京市的,男方父母为该房给付16万元。我们给女儿交的房款算是赠与吗? 3、剩余部分以男孩的名义贷款。贷款期为十年期。逐月偿还。 4、经济状况:女儿和姑爷均无正式工作。2009年初,自女儿怀孕后期起至女儿生小孩到现在就没有了任何经济来源,只靠姑爷打工收入付租房租金和维持生活。 5、因男方母亲在其女儿怀孕和生育期间插手他们生活过多,引起家庭矛盾并造成家庭矛盾激化至小孩夫妻分居。分居期间男方与三者相好(第三者)但我女儿手中没有特别特殊的证据。只有几个男方发的信息,和一张男方和第三者的照片。男方跟第三者没有私生子,也没有结婚证等,我的证据还算证据吗? 6、现在小孩要离婚,主要问题是处理房产问题和抚养问题。 7、我们做父母的想法是: ⑴、二限房是以男方的名义申请和够买的,房贷也是男方每月给付还的。我们要求我们的小孩主张房产所有权,得到房子,我们想代小孩退还男方出资,并为了避免以后因房产发生纠纷,我们是否可以再和小孩签订一份房产转移协议,当房子可以上市时,将房子转到我们夫妇名下是否可行? ⑵、姑爷目前也想得到该二限房房产,如果姑爷得到房产,我们又怎样能收回原出资?(3)婚后我们有一个男孩,今年2岁多,一直由我看护,偶尔男方的父母待看!我们想要孩子的抚养权,但孩子的户口落在了北京市!
咨询者: 北京  [咨询时间:2011-10-28-状态:未解决]
周朝斌律师的解答:

本案涉及以下问题:
1、离婚:如果双方同意,可以到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如果男方不同意离婚或虽同意离婚,但双方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达不成协议,只能去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
2、财产分割:房产是婚后共同购买,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平均分割,已经偿还的贷款视为夫妻共同偿还,未偿还的贷款共同偿还。如果一方取得房产,需要给予另一方补偿。但根据《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3、子女抚养:《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离婚后,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4、损害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如果男方没有上述法定过错行为,法院不会支持女方赔偿请求。
5、《婚姻法》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因此,双方父母的出资应当视为对双方的赠与。
建议:此案比较复杂,委托律师处理可以最大限度保护女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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