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要代理你丈夫继续打官司,首先去法院申请你丈夫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次成为你丈夫的监护人;然后以你丈夫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进行诉讼。此代理不是委托代理,是法定代理,不需要你丈夫的授权,你就可以参加诉讼,进行和解、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