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切盼望大家帮忙解答下

如果遇到这种情况:不知道谁有个东西放办公室办公桌上了,这个办公室是我和他人共用的,那个东西和我的很像,我当时以为是我的,我没啥用就给扔了,我想请问下这种情况下我需要赔偿或承担什么责任吗?他跟我说那东西对他很重要,不是用金钱衡量的的东西,对他来说是无价的,那我该怎么办呢?我总觉得这事跟我没啥关系,他自己东西放在大家公用的地方,也没说一声要不要有没有用之类的,我就是给他扔了我当时以为是别人不要的或者是我自己的随便我处理了,我样我还有责任吗?如果要是赔偿的话我是按照那个实物该值多少钱就多少钱的赔给他还是要承担他所谓的对他来说无价的高额费用配给他啊?请很明白的人士帮我解答下,我有点急 谢谢了!


另外我还想请问一下,如果不管怎样就是出于不小心把别人的东西弄丢的话,在法律上我所受到最严重的后果是什么样的啊?如果这样东西对他人来说是无价之宝的话,就是我能力范围内赔不起 或者我赔多少对人家来说都没用,对别人来说是意义重大的话,那么我最严重会受到什么样的结果啊?希望大家帮我解答一下这个疑问,谢谢!
咨询者: 北京  [咨询时间:2011-12-13-状态:未解决]
周朝斌律师的解答:

东西是放在共用办公桌子上,不是你专属区域。你擅自处理他人财物,构成侵权,应当赔偿实物价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因此,如对方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也是有依据的,但需要证明精神损害达到严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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