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后的调休时间能否申请作为加班费

本人在上海工作1年半后辞职。辞职原因因为老婆生宝宝,离开的很急,一个月交接完就离开了公司,还有400多小时加班时间未用完,其中还不包括年假时间,产假时间(男,护理假),公司对加班的时间规定一直是通过调休来偿还的,目前我已经离开公司了,但与公司交涉加班费用补偿问题上一直无果,公司有规定加班需要填加班申请单,但是开发部门和测试部门比较特殊,也没有明文规定,都是统一由前台根据考勤卡时间来统计,另外每个月都会根据加班统计时间,发放一定数额的餐补,但现在公司给我的答案是加班时间无法证实有效性,真实性,请问我应该如何交涉,要怎么去申请劳动仲裁
补充提问:
请问申请劳动仲裁的流程一般如何
咨询者: 上海  [咨询时间:2011-05-10-状态:未解决]
张向锋律师的解答:

劳动仲裁的程序一般有五个阶段:
1、案件受理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劳动仲裁申请书,经审查,仲裁委员会收到劳动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决定立案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同时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要求其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
2、组成仲裁庭
仲裁庭由一名首席仲裁员、二名仲裁员组成。简单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
3、调查取证
 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
4、仲裁调解
在查明争议事实的基础上,由仲裁庭或仲裁员主持,对劳动争议案件先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仲裁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当事人;调解未达成协议,或仲裁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以及当事人拒绝接收调解书的,仲裁庭应及时仲裁。
5、仲裁裁决
仲裁庭开庭裁决,应当在开庭的四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开庭审理时,听取申诉人的申诉和被诉人的答辩,由仲裁庭进行当庭调查、主持辩论,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并再行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或不愿接受调解的,经仲裁庭合议作出裁决,并制作仲裁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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