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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可以以诈骗罪报案吗?
收条内容:苏某收到李莫交来人民币壹拾五万元整,李某之子在2010年9月30日前若被某市社保局录取为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此款则作为苏某的辅导费用培训费用。否则,苏某在2010年11月30日前将壹拾伍万元人民币归还李某。(此收条为苏某亲笔所写的并签名)。以上可以作为苏某的诈骗证据吗?因为苏某和李某都是公务员,如果李某起诉苏某,李某是否会被冠以行贿罪?
咨询者:
coner
广东
[
咨询时间:2011-01-05
-
状态:未解决
]
田洪涛律师的解答:
不符合诈骗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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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洪涛律师
执业机构: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
北京 朝阳区
手机号码:
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知识产权 合同纠纷 常年顾问 交通事故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外商投资 经济仲裁 商帐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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