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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
1.我已经起诉离婚,被告也已经亲自从法院拿走传票。原定于2011年1月6日开庭,可是被告无故没有出庭,并且失去联系。法院以被告没出庭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为由,不予开庭,并说只有找到被告后,才能开庭,否则就要等到2年后才可以离婚。法院这样做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法律程序?我现在应该怎样做?
2.我也评请了律师,给我感觉在本案中律师没有起到律师的义务和权力。我是否可以更换律师?
咨询者:
fa163634
吉林
[
咨询时间:2011-01-21
-
状态:未解决
]
田洪涛律师的解答:
需要送达被告才可以,否则不会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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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洪涛律师
执业机构: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
北京 朝阳区
手机号码:
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知识产权 合同纠纷 常年顾问 交通事故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外商投资 经济仲裁 商帐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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