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的

在用人单位工资一个半月未付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我作为管理者给企业负责人做的管理报告中有我和其他几人的工资报酬,负责人也签字同意我的管理报告,那这个管理报告可以认为我们有事实劳动关系吗?支付工资是可以按管理报告中提到的执行吗?谢谢
咨询者: 北京  [咨询时间:2012-03-31-状态:未解决]
牛增科律师的解答: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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