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情况是否符合国家劳动法有关规定,县卫生局应该履行什么责任

我是卫生界的家属,是二级下肢残疾人.1981年1月被吉林省长岭县卫生局以临时工的名义一纸派到大兴镇卫生院任调剂工作.1989年春经我申请卫生局又把我派到永升乡卫生院任临床医疗工作直至1998年3月.1998年9月份左右卫生局,卫生院,县残联还有总裁委员会又和我签了五年就业合同.现今我以我以不在岗了,也没有生活来源..我这种情况是否符合国家劳动法的有关规定.长岭县卫生局应该履行什么责任和义务.我的电话是13125789318.
咨询者: 吉林  [咨询时间:2011-04-05-状态:未解决]
徐文成律师的解答:

按法律你的情况适用劳动法的规定,用工时间超过十年,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能任意解聘。但中国的国情特殊,你可以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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