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2-08 09:04:57 作者:武合讲 文章分类:种子鉴定
种子质量鉴定和种子技术鉴定的区别
武合讲
(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山东菏泽 274000)
农作物种子在大田种植后,因种子质量或者栽培、气候等原因,导致田间出苗、植株生长、作物产量、产品品质等受到影响,双方当事人对造成事故的原因或损失程度存在分歧发生纠纷的,往往既要为确定种子的净度、发芽率、水分等质量问题进行种子质量检验活动,又要为确定种子的真实性和纯度进行种子质量鉴定活动,还要为确定事故原因或(和)损失程度进行田间现场技术鉴定活动。在种子执法和种子司法实践中,将种子质量检验活动与田间现场技术鉴定活动相混淆的现象较少发生,但是,将种子质量鉴定和种子技术鉴定相混淆的现象经常发生,造成了大量错案。确定种子真实性和纯度进行的种子质量鉴定活动,和确定事故原因或(和)损失程度而进行的田间现场技术鉴定活动(以下简称种子技术鉴定),在鉴定组织、鉴定人员、鉴定客体、鉴定程序、判定标准、鉴定规则、解决的专门性问题等方面有着本质的区别。为了减少种子质量鉴定和种子技术鉴定相混淆的现象,本文就种子质量鉴定和种子技术鉴定的主要区别,予以分析。
一、种子技术鉴定和种子质量鉴定相混淆的典型案例。
(一)将品种的生育期与种子的真实性相混淆的案例。
1、案例简介。
2008年12月,四川省的MY种业有限公司与河南省的SH种业批发部签订代销合同,约定SH代销MY公司生产的水稻品种冈优多系1号的种子。SH将冈优多系1号种子销售给当地农民种植后,出现较种子标签标注的生育期缩短和较审定公告的抽穗期提前等现象。经被害人申请,种子管理站组织专家进行了田间现场鉴定,现场鉴定结论认定冈优多系1号是由另一品种冒充的假种子,造成种植户直接损失1753504.6元。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MY种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有期徒刑9年,罚金35000元。此案列公安部公布2011年十起农资犯罪典型案例之三。
2、案例简析。
生育期,属于农作物品种的生理特性。引种导致品种的生育期变异,符合自然规律。判断品种生育期的方法是品种试验,种子技术鉴定和种子质量鉴定,都不能判定品种的生育期。此案以种子技术鉴定确定品种的生育期变异,将同一品种不同地区之间引种引起的生育期非遗传性变异与此种品种的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的种子的假种子相混淆,鉴定方法错误,案件定性错误。
(二)将农产品的形态特征与种子的真实性相混淆的案例。
1、案例简介。
2010年4月,内蒙古的MF种子公司代销河北省HK种业生产的胡萝卜种子,农民种植后,秋收时出现胡萝卜黄、裂、叉、木质化现象。经种子管理站组织专家进行田间现场鉴定,判定胡萝卜种子为劣种子。经价格部门认证,造成损失人民币1857492元。法院以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HK种业董事长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总经理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此案列公安部“亮剑”行动打击假冒伪劣农资犯罪典型案例之九。
2、案例简析。
种子是农业生产资料,属于农业投入品。胡萝卜是农产品,属于农业产出品。由栽培管理措施和土壤质地造成的胡萝卜黄、裂、叉、木质化的性状表现,与种子质量无关。此案混淆了农产品质量鉴定与种子技术鉴定的界限;检材的属性认定错误。
(三)将品种的抗逆性与种子的真实性相混淆的案例。
1、案例简介。
2012年底,XH菌种厂将其生产的香菇栽培种,销售给103户菇农种植。2013年5、 6月份,栽培的香菇遭遇高温出现了幼蕾萎蔫死亡和菌棒腐烂现象,给农户造成了3772041元的直接经济损失。种子局组织农业专家进行田间现场鉴定,判定该香菇夏季栽培种为假夏季栽培菌种。检察院诉请法院追究XH菌种厂法定代表人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的刑事责任。
2、案例简析。
香菇品种适宜夏季栽培、春季栽培、秋季栽培还是周年栽培,属于品种的生产季节。食用菌对温度等不良环境条件的耐受性,属于农作物品种的抗逆性。农作物品种的生产季节,由品种试验中的生产试验确定。抗逆性鉴定,属于品种试验中的特殊鉴定。此案将种子技术鉴定与农作物品种的抗逆性鉴定相混淆了,鉴定方法错误,案件性质错误。
二、种子质量鉴定和种子技术鉴定的区别。
(一)鉴定的组织不同。
农作物种子质量的检验组织,只限于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承担种子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实施田间现场鉴定的专家鉴定组是临时组织,不是常设机构,不具备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的条件,未经省级主管部门考核合格,不具有种子质量检验的资质。将专家鉴定组进行技术鉴定活动作出的技术鉴定结论作为判定种子质量的根据,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
(二)鉴定的人员不同。
进行种子质量鉴定的人员,只限于种子质量检验机构配备的种子检验员。种子检验员应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种子质量检验报告必须由种子质量检验机构配备的种子检验员作出。组成田间现场专家鉴定组的专家,无论专家的技术职称多高,都不是种子质量检验机构配备的种子检验员,都不具有鉴定种子质量的资格。将专家作出的技术鉴定结论作为判定种子质量的根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三)鉴定的客体不同。
种子质量鉴定的检材,是未经处理的种子。种子技术鉴定的客体,是农作物种子在大田种植后,因种子质量或者栽培、气候等原因,导致田间出苗、植株生长、作物产量、产品品质等受到影响的田间现场。在田间现场,种子已经不复存在,不可能对种子的质量进行鉴定并对种子质量作出结论。
(四)鉴定的程序不同。
鉴定种子是否假、劣种子的种子质量鉴定,执行的检验程序是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确定事故原因或(和)损失程度的种子技术鉴定,执行的程序是《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
(五)判定的标准不同。
判定种子质量,执行的标准是农作物种子质量标准。确定事故原因,执行标准是《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确定损失程度,执行标准是有关作物的测产验收办法。
(六)鉴定结论形成的规则不同。
种子质量鉴定实行的鉴定人负责制,为杜绝检验报告错误,实行三级审核制度;各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独立鉴定。田间现场鉴定结论实行合议制、过半数以上通过有效,下级服从上级。
(七)解决专门性问题的范围不同。
种子质量鉴定,解决的是确定被检种子是否假、劣种子。种子技术鉴定,解决的是确定事故原因或(和)损失程度,不解决种子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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