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执法人员的职责范围

时间:2015-03-01 15:20:43  作者:武合讲  文章分类:品种推广


武合讲 任晓东

(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 山东菏泽27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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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行政执法机关属于行政机关,种子执法人员属于行政人员。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实践中,由于不明确法定职责范围,导致种子执法人员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或者司法机关错误追究种子执法人员法律责任的案件时有发生。本文利用司法机关错误追究种子执法人员在种子执法过程中玩忽职守法律责任的典型案例,谈谈与种子执法人员法定职责范围有关的几个问题。

一、案例简介。

2012年1月4日,XX市农业执法大队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吴XX、王XX、孙XX三人在巡查过程中,发现TH种业公司实际负责人郝XX等人仓库内分装玉米杂交种种子。经查,“天玉168”种子包装袋内包装的是“良玉188”的种子。XX市种子行政执法机关以TH种业公司生产经营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假种子为由,作出责令停止经营假种子“天玉168”,没收假种子“天玉168”7件,没收违法所得2500元、罚款12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13年2月,因群众举报,公安机关查获TH种业公司业务经营郝XX和工作人员武XX、张XX、刘XX、张XX、仲X制售假玉米种子。XX市公安局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将郝XX等六人移送XX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3年12月9日,XX市人民检察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郝XX等六人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2012年10月26日至2013年2月26日,郝XX从甘肃酒泉等育种基地购进玉米种,租用仓库,聘用人员进行加工、包装、销售。未经“良玉”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包装、销售“良玉88”玉米种子593711斤,销售金额688.9余万元。2013年2月27日,公安机关在郝XX的仓库内,查扣未出售假冒“良玉”注册商标的玉米种子46560斤,货值金额达54.03余万元。2013年7月至9月,山东登海先锋种业有限公司、甘肃敦煌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以郝XX等六人侵犯其植物新品种权为由,分别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郝XX等六人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30万元、1万元。2014年5月28日,人民法院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郝XX等六人二年至六年零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

司法机关在查处郝XX等六人假冒注册商标案过程中,查明2012年1月4日吴XX、王XX、孙XX三人在查处“天玉168”假种子案件时,就发现TH种业公司其他仓库存有49万余斤种子,而未作出处理,导致非法经营、生产销售种子的违法行为得以继续。2012年4、5月份,吴XX、王XX、孙XX三人再次发现TH种业公司仓库内存有大量种子,仍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该种子继续流入社会。2013年7月4日,人民检察院以吴XX、王XX、孙XX犯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4年3月28日,人民法院以犯玩忽职守罪,判处吴XX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判处王XX有期徒刑十个月,孙XX免予刑事处罚[2]。三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4年11月11日,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3]。

二、查处经营假劣种子行为,属于种子执法人员的职责。

《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上述规定,查处生产、经营假劣种子行为,属于种子执法人员的职责。

司法机关以2012年1月4日吴XX、王XX、孙XX三人查处TH种业公司“天玉168”假种子案件时未对TH种业公司其他库存的49万余斤种子作出处理,2012年4、5月份再次发现TH种业公司仓库内仍存有大量种子时仍不认真履行巡查职责,致使假种子继续流入社会,从而导致郝喜元等人非法经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得以继续为由追究其玩忽职守罪的刑事责任,证据不足。《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农业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虽然具有吴XX、王XX、孙XX三人未对2012年1月4日库存的49万余斤种子和2012年4、5月份再次发现的库存大量种子作出处理的事实,但是没有证据证明这些种子是假劣种子,因为这些种子究竟是合法种子还是假劣种子的事实不清,所以依法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因为库存的种子是否假劣种子的事实不清,依法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而未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合法,所以不应认定吴XX等三人玩忽职守。人民检察院未指控郝XX等六人销售假劣种子,人民法院未对郝XX等六人以销售伪劣种子罪定罪量刑,证明司法机关也未查清库存的大量种子是否假劣种子。司法机关未追究郝XX等六人销售伪劣种子罪的刑事责任,以放纵郝XX等六人销售伪劣种子为由,追究种子执法人员玩忽职守罪的刑事责任,适用法律错误。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追究刑事责任。其中的玩忽职守,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追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罪属于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犯。玩忽职守与重大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是原因,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追受重大损失是结果。虽然2012年1月4日库存有49万余斤种子和2012年4、5月份再次发现库存有大量种子,但是,既没有证据证明库存的大量种子是假劣种子,又没有证据证明该大量种子流入社会导致种子使用者遭受了重大损失。既缺少种子执法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致使郝XX等六人销售“假劣种子”的原因,又缺少假劣种子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追究种子执法人员玩忽职守罪的法律责任,适用法律错误。

三、查处违法经营种子行为,属于种子执法人员的职责。

《种子法》第六十条规定,查处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行为,属于种子执法人员的职责。

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非法经营罪的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属于数额犯。《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罪,属于结果犯。郝XX等六人违法经营种子的行为没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人民检察院没有以郝XX等六人非法经营种子为由要求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没有以郝XX等六人犯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在种子经营行为人未被追究非法经营罪刑事责任的情况下,以种子执法人员不履行查处非法经营种子的行为为由追究种子执法人员玩忽职守罪的刑事责任,适用法律错误。

四、查处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不属于种子执法人员的职责。

《商标法》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依据上述规定,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

《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因为《种子法》等种子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没有授权种子执法人员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所以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不属于种子执法人员的法定职权,种子执法人员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不具有行政处罚权。对郝XX等六人的行为,人民检察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量刑。司法机关既然对行为人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责任,而种子执法人员没有对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查处职责,就不应以不认真查处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由追究种子执法人员玩忽职守罪的刑事责任。

品种名称和注册商标不应混淆。《种子法》规定,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注品种名称等内容。《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规定,审定公告的品种名称为该品种的通用名称。“良玉88”是审定品种的通用名称,销售该品种种子的,必须标注品种的通用名称“良玉88”。即使“良玉”是注册商标,因为“良玉88”是品种的通用名称,所以标注品种名称“良玉88”也是对“良玉”的正当使用。种子经营者经营标注品种名称“良玉88”种子的行为并不违法。以不对销售品种名称包含注册商标“良玉”文字的玉米杂交种“良玉88”种子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为由追究种子执法人员的刑事责任,适用法律错误。

五、查处侵犯品种权行为,不属于省级以下种子执法人员的职责。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种子法》等种子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没有授予省级以下种子执法人员查处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职权,所以省级以下种子执法人员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没有行政处罚权。司法机关以省级以下的种子执法人员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不认真查处为由追究其玩忽职守罪的刑事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武合讲联系方式:办公地址山东省菏泽市中华路2239号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邮编274000;手机13605306590;邮箱whj148@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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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www.court.gov.cn/zgcpwsw/hen/hnszzszjrmfy/zscq/201501/t20150114_6255499.htm

[2]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ww.court.gov.cn/zgcpwsw/hen/hnszzszjrmfy/zzseqqrmfy/xs/201411/t20141121_4247219.htm

[3]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ww.court.gov.cn/zgcpwsw/hen/hnszzszjrmfy/xs/201411/t20141121_425438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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