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和打击相结合 保护种业科技成果

时间:2015-07-24 15:56:37  作者:武合讲  文章分类:品种保护

维权和打击相结合 保护种业科技成果

武合讲 任晓东

(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 山东菏泽 274000

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 北京海淀 100081)

[内容摘要] 杂交种的繁殖材料和制种技术,属于技术秘密。技术秘密和品种权都属于知识产权。完成育种的单位和个人,对侵害其品种权和技术秘密的行为,可以既追究民事责任又追究刑事责任,民事维权和刑事打击相结合,保护种业科技成果。

[关键词] 品种权 商业秘密 民事维权 刑事打击 科技成果

 

在种业科技成果,特别是植物新品种保护实践中,权利人往往注重通过民事诉讼和行政投诉的途径保护经济利益,常常忽略通过行政和刑事控告或举报的途径打击侵权行为。这对种业科技成果的维权极为不利,也是造成侵害种业科技成果的现象屡禁不止、越打越多的重要原因。作者通过所办案例,谈谈采取维权和打击相结合的手段,强化种业科技成果的保护。

案例简介。

2009年9月27日,以育种家宋某某为甲方,以注册资金1亿元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的甲企业为乙方,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约定宋某某利用自己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甲企业提供科研经费和基地,在玉米育种领域、新品种示范推广和产业化等方面进行合作;合作期间育成的玉米品种以甲企业的名义申请品种审定和品种保护。2013年,甲企业以自己的名义对合作期间以宋某某选育的玉米自交系A和玉米自交系B组配的玉米杂交种C,申请了品种审定。2015年,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发布审定公告,玉米杂交种C经审定通过,适宜在黄淮海夏玉米区推广种植。马某某与甲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在甲企业担任业务经理;合同有效期限自2013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2014年6月5日,马某某自任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3000万元成立了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乙企业。2014年6月17日,马某某和乙企业与宋某某签订协议,要求宋某某授权乙企业自主或委托第三方生产、经营、开发玉米杂交种C,要求宋某某同意乙企业作为玉米杂交种C及其父母本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人,要求宋某某提供申请植物新品种权所需技术问卷等资料。2015年5月1日,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发布品种权申请公告(总第95期),公告了乙企业于2014年12月31日以自己的名义向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申请玉米杂交种C植物新品种权保护。2015年,甲企业从市场上购得了乙企业经销的种子标签标注乙企业授权其他种子公司2014年10月生产的玉米杂交种C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2015年,乙企业计划生产3000亩玉米杂交种C。

甲企业以乙企业和马某某侵害其商业秘密和植物新品种申请权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玉米杂交种C的植物新品种申请权归甲企业,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返还植物新品种申请权和赔偿损失。甲企业以乙企业和马某某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和非法经营罪为由,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和举报,要求依法追究他们侵犯商业秘密罪和非法经营罪的刑事责任。作者对甲企业通过民事诉讼维护植物新品种权和商业秘密,通过刑事控告和举报打击侵害商业秘密和品种权行为的合法性,分析如下。

一、甲企业对玉米杂交种C,享有植物新品种申请权;申请被批准后,享有品种权。乙企业不是玉米杂交种C完成育种的单位和个人,擅自对玉米杂交种C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侵害了甲企业的植物新品种申请权。

法律规定,委托育种或者合作育种,品种权的归属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宋某某和甲企业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约定,合作期间育成的玉米品种,以甲企业的名义申请品种审定和申请品种权保护。2013年,以甲企业为申请人申请了品种审定。基于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以及申请品种审定的事实,甲企业对玉米杂交种C享有植物新品种申请权。乙企业不是玉米杂交种C完成育种的单位和个人,擅自对玉米杂交种C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侵害了甲企业的植物新品种申请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返还植物新品种申请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二、甲企业对玉米自交系A、B和杂交种C及其制种技术,都享有技术秘密权。乙企业采取盗窃等手段获取生产玉米杂交种C的繁殖材料和技术资料,使用玉米杂交种C的繁殖材料和技术资料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和生产玉米杂交种C的种子,侵害了甲企业的技术秘密。

玉米自交系A,是由宋某某以某杂交组合为基础材料,经过13代自交获得的遗传性状稳定的优良二环系。玉米自交系B,是由宋某某以玉米杂交种先玉335为基础材料,经过8代自交获得的遗传性状稳定的优良二环系。玉米杂交种C,是2009年从2600个杂交组合中选育出的以玉米自交系A为母本、以玉米自交系B为父本杂交组合的综合性状突出、生产试验比郑单958增产8.5%的优良杂交种。为生产玉米杂交种C的种子,甲企业制定了包括玉米自交系A、B的播种时间、播种行比等内容的玉米杂交种C生产技术规程。玉米自交系A、B,是生产玉米杂交种C的繁殖材料;玉米杂交种C的生产技术规程,是生产玉米杂交种C种子的技术资料。生产玉米杂交种C的繁殖材料和技术资料,都是技术秘密,不可从公开渠道获得。

玉米杂交种、杂交制种方法和自交系,属于可以申请专利保护的技术秘密。例如:专利号为971038635的玉米杂交种农大108选育方法,专利号为200910079033.9的玉米杂交种制种方法,专利号为201410831588.5的快速创制甜糯双隐玉米自交系的方法。乙企业和马某某采取盗窃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玉米自交系A、B以及生产玉米杂交种C种子的技术资料,使用玉米杂交种C的繁殖材料和技术资料申请保护,使用玉米杂交种C的繁殖材料和技术资料生产玉米杂交种C的种子,侵害了甲企业的技术秘密,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返还植物新品种申请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三、客户名单属于企业的商业秘密。乙企业与甲企业的特定客户签订协议,侵犯了甲企业的商业秘密。

2014年6月17日,以赠送5%的股份和给予提成相利诱,以宋某某必须与甲企业解除合作协议相胁迫,乙企业与甲企业的合作人宋某某签订协议,要求宋某某授权乙企业自主或委托第三方生产、经营、开发玉米杂交种C,要求宋某某同意乙企业作为玉米杂交种C及其父母本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人,要求宋某某提供申请植物新品种权所需技术问卷等资料。乙企业与和甲企业建立长期稳定合作关系的合作人签订协议,使用了甲企业的客户名单,侵犯了甲企业的商业秘密。

四、乙企业侵害甲企业的商业秘密和植物新品种申请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植物新品种申请权、销毁持有的玉米杂交种C的繁殖材料和技术资料、赔偿损失和消除影响的侵权责任。

马某某在甲企业任职期间,成立与甲企业具有竞争关系的乙企业;以盗窃、利诱、胁迫的手段获取玉米杂交种C的技术资料和繁殖材料,以乙企业的名义申请品种权,授权他人使用玉米杂交种C繁殖材料和制种技术生产杂交种子,属于侵害甲企业商业秘密和植物新品种申请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乙企业和马某某应当承担停止侵权;销毁以盗窃、引诱、胁迫手段获取的有关玉米杂交种C的技术资料和繁殖材料;乙企业应当向甲企业返还植物新品种申请权,向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办理著录事项变更登记,将玉米杂交种C的申请人由乙企业变更为甲企业;两被告应当赔偿甲企业为培育玉米杂交种C支付的科研经费、试验费损失和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律师费等合理费用;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玉米杂交种C的繁殖材料和制种技术等技术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应当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损害赔偿额;乙企业以自己的名义对玉米杂交种C申请品种权,侵害了甲企业和宋某某的身份权和名誉权,应在与种业相关的报刊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乙企业的侵权行为,导致配制玉米杂交种C的繁殖材料即母本A和父本B的扩散和杂交制种技术已为公众所知悉,应当根据玉米杂交种C的商业价值确定损害赔偿额。玉米杂交种C的商业价值,根据其研究开发成本、实施玉米杂交种C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确定。自2003年从杂交组合中分别选育两个稳定的二环系A和B做父母本组配杂交组合,到2009年从2600个杂交组合中选择出性状突出玉米杂交种C,以及玉米杂交种C申请品种审定的研究开发成本高达数百万元。玉米杂交种C的审定级别和适宜种植的地域范围与郑单958相同,产量表现较郑单958增产8.3%。参照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农业科学院续签的《玉米杂交种“郑单958”许可合同》约定郑单958自2010年7月2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6年半时间的使用费2000万元计算,玉米杂交种C品种保护15年的使用费即商业价值应在5千万元以上。

五、甲企业有权向公安机关控告和举报,要求依法追究乙企业和马某某侵犯商业秘密罪和非法经营罪的刑事责任。

乙企业和马某某以盗窃、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甲企业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和甲企业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自己使用和授权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导致玉米杂交种C的繁殖材料和制种技术已为公众所知悉,造成甲企业遭受损失巨大。依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三条有关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种子法》规定,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九条第(八)项有关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乙企业未经行政许可,生产、经营玉米杂交种C种子3000亩,构成非法经营罪,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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