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质量检验结果的审查和抗辩

时间:2016-01-17 10:47:13  作者:武合讲  文章分类:种子质量

种子质量检验结果的审查和抗辩

——甜菜假劣种子质量鉴定案评析

武合讲 任晓东

(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金案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2007年10月,新疆SF种业总经理刘某甲、出纳员刘某乙、甜菜部经理杨某某商议,收购甜菜种子加工、包装、销售。按照商议,杨某某前往甘肃省酒泉市联系甘肃HH公司总经理王某某帮助收购甜菜种子,王某某安排公司职员张某某收购甜菜毛种子21吨,由杨某某运回博丰种业。为共同牟利,2007年11月,杨某某找来肖某某持SF种业的收购单、用SF的资金到甘肃省酒泉市为SF种业收购甜菜散种子14吨。由于使用SF种业的品牌在市场上难以销售,杨某某、肖某某在征得刘某甲、刘某乙同意后,确定使用甘肃省XD种业的名义销售品种名称为KWS9103的甜菜种子。2008年1月,肖某某代表SF种业从甘肃省酒泉市陈某某处购进标注甘肃省XD种业信息的KWS9103甜菜种子包装袋7800条、内标签1.6万张。SF种业将购进的上述甜菜散种子打磨、包衣、精选后,使用购进的标注甘肃省XD种业信息的KWS9103甜菜种子包装袋、种子标签包装销售。2010年初,刘某乙联系ZH种业经理左某某帮助销售KWS9103甜菜种子。左某某介绍新疆建设兵团某团良种站购买SF种业加工包装的KWS9103甜菜种子5000公斤,销售金额50万元。某团职工及周边种植户种植该批种子造成6431.22亩甜菜严重减产;经鉴定,损失达3311481.11元。2011年3月16日,侦查机关以该种子涉嫌伪劣种子为由,将自良种站提取的四袋种子,委托某某省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进行种子质量检验。该检验机构执行《GB/T3543.1~7—1995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对送检的四份甜菜种子进行检验得出的检测结果分别是发芽率55%、52%、13%和77%,均低于标注值,依据《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判定送检种子的发芽率不合格,制作了未使用CMA标志的检验报告。2011年11月15日,公诉机关根据种子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结果,对SF种业和刘某甲、刘某乙、杨某某、肖某某、左某某提起公诉,要求追究他们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的刑事责任。

法院审判

此案列公安部2012年2月28日公布2011年十起农资犯罪典型案例之六。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历时7天开庭审理了该案。两位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SF种业和五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杨某某、肖某某、左某某及其18位代表人、辩护人、代理人出庭参加了诉讼。因为生产销售伪劣种子案件的核心问题是涉案种子是否属于假劣种子,证明种子质量的核心证据是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种子质量检验报告,所以控辩双方围绕检验结论和检验报告展开了激烈抗辩。为否定检验结论的合法性,辩护人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了如下事实:一是某某省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已被注销,检验主体不合法;二是该检测中心检测涉案种子时使用的智能种子发芽箱和电热鼓风干燥箱超过有效期,检验设备、仪器不合法;三是检验方法未使用强制性国家标准《GB19176-2003糖用甜菜种子》而使用推荐性国家标准《GB/T3543.1~7—1995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检验方法不合法;四是检验结果发芽率55%、52%、13%和77%之间的差距超过了发芽试验与规定值比较的容许差距5%显著水平的一尾测定的容许值,送检种子不具有代表性,结果判定不合法。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认定SF种业和刘某甲、刘某乙、杨某某、肖某某、左某某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向SF种业提供KWS9103种子的王某某、张某某被司法机关另案追究了刑事责任。购买SF种业KWS9103种子的某团良种站站长刘某某被司法机关以其他罪名另案判处有期徒刑5年。

律师点评

   一、种子质量检验,检验机构必须合法。

   某某省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虽是由农业部考核颁发检验机构合格证书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但是其种子发芽箱和干燥箱己超过有效期,计量认证合格证书被注销,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所以其检验种子质量,仍然主体不合法。

  二、种子质量检验,检验规程和判定标准必须合法。

  《GB20464-2006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附录A.3.3列明,糖料类种子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是《GB19176-2003糖用甜菜种子》。在我国,糖用甜菜种子的生产、经营、检验,必须执行《GB19176-2003糖用甜菜种子》。检验机构不执行《GB19176-2003糖用甜菜种子》规定的检验程序和判定标准,执行《GB /T 3543.1~7—1995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对糖用甜菜种子进行检验并制作检验报告,检验程序和判定标准不合法。

   三、种子质量的判定和质量责任的确定。

   《合同法》第157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应当及时检验。作为调入种子的买受人,应对调入种子的质量指标进行复检,有异议的,应在合理期间内提出。ZH种业和良种站都是领取《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具备种子检验能力的种子经营者,作为调入糖用甜菜种子的买受人,都应对购买的种子及时自行检验。其他种子经营者,如果没有能力对购买种子的质量自行检验,应及时送交法定的种子检验机构委托检验。

   依据《GB19176-2003糖用甜菜种子》等标准,糖用甜菜包衣种子的两个发芽周期为24天。ZH种业于2010年2月22日向良种站销售的种子,如果种子的发芽率有问题,2010年3月良种站就应提出异议。2011年3月16日,侦查机关将良种站提供的种子样品送到检验机构进行的种子质量检验,属于“委托检验”。《检验报告》中己经注明:委托检验仅对来样负责,即委托检验的检验结论仅能证明送检种子的质量状况,既不能证明良种站库存种子批的质量状况,又不能证明ZH种业于2010年2月22日销售种子时的质量状况,更不能证明SF种业销售的种子的质量状况。

   四、判定种子的真实质量和确定质量责任,应以双方封样为准。

   种子买卖双方对买卖的种子共同取样封样并分别保存,以双方封存的种子样品判定种子的真实质量和确定质量责任,既是行业规定,又是行业惯例,还是SF种业和ZH种业以及良种站的交易习惯。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对产品抽样、封样、检验方法、质量判定依据、检验报告的效力范围都有明确规定。发生糖用甜菜种子质量纠纷的,应当按照行业规定、行业惯例和交易习惯,依据《G B19176-2003糖用甜菜种子》规定的方法和程序对双方封存的种子样品进行检验,判定种子的真实质量和确定质量责任。具体到本案,必须对SF种业和ZH种业双方封存的种子样品进行仲裁检验,才能判定SF种业销售种子的真实质量和确定质量责任;必须对ZH种业和良种站双方封存的种子样品进行仲裁检验,才能判定ZH种业销售种子的真实质量和确定质量责任。本案没有对SF种业和ZH种业双方以及ZH种业和良种站双方封存的种子样品进行仲裁检验,既不能判定SF种业、ZH种业销售种子的真实质量,又不能确定SF种业、ZH种业、良种站谁应承担种子质量责任。

  五、出售种子的种子经营者出售的种子发芽率低,不能证明其他种子经营者经营的种子质量不合格。

   假设SF种业销售种子的发芽率不合格,ZH种业进货检验时应当发现质量问题和提出异议;假设ZH种业向良种站销售的种子发芽率不合格,良种站在种子入库、种子出售前应当发现和提出;假设良种站没有发现种子发芽率不合格就销售给了种子使用者,因发芽率低导致出苗率低,造成田间缺苗断垄的,种子使用者在播种12天左右的出苗期内就应以种子发芽率不合格造成损失为由提起控告或诉讼。在种子己经生长发育成甜菜,甜菜己经成熟收获,出售种子的种子经营者才申请田间现场鉴定,证明造成甜菜减产事故的原因,与ZH种业、SF种业销售的种子无关。

   六、检验结果间差异显著,证明送检种子不具有代表性。

  《GB19176-2003糖用甜菜种子》和《GB/T3543.1~7-1995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的发芽试验都规定了5%显著水平的一尾测定“发芽试验与规定值比较的容许差距”。检验机构出具的4份检验报告依据的允许误差值也是5%显著水平的一尾测定。检验结果发芽率分别为55%、52%、13%和77% ,4个检验结果与标注值之间的差距都远远超过了允许误差的范围。虽然依据《GB20464-2006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7.3.1 b质量检测值任一项达不到相应标注值的,判为劣种子”,由于4份检验报告得出的发芽率分别为55%、52% 、13%和77%,平均发芽率为49%,差距为64,远远超过“不同送验样品间发芽试验的容许差距”的最大值,证明4份样本不具有代表性,不能代表同一批种子,所以送检的4个种子样本不能代表SF种业和HZ种业的种子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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