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类别与标签标注内容不符假种子的判定

时间:2021-12-18 07:13:57  作者:武合讲  文章分类:种子质量

种子类别与标签标注内容不符假种子的判定

武合讲 任晓东

(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 北京农科律师事务所)

种子类别,是《种子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种子标签必须标注的内容,是《种子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判定种子种类与标签标注内容不符假种子的依据。《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种子类别按照常规种和杂交种标注。类别为常规种的按照育种家种子、原种、大田用种标注”。实践中,区分种子类别中的杂交种与常规种,不难;区分常规种中的育种家种子、原种、大田用种,以及常规种种子与商品粮,不易。现举一例,说明常规种种子类别的判定方法。

一、案例案情

案例的案情是,案涉小麦种子标签标注的种子类别是原种,品种纯度的标注值是不低于99.9%,执法机关取样检测得到的品种纯度检测值是99.4%。依据《粮食作物种子第1部分:禾谷类》规定,小麦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原种应当符合品种纯度不低于99.9%的要求,大田用种应当符合品种纯度不低于99.0%的要求。如何判定案涉小麦种子的质量,不同的执法机关、不同的种子执法人员,出现了意见分歧。第一种意见是,判为种子种类与标签标注内容不符的假种子;第二种意见是,判为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劣种子;第三种意见是,判为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劣种子;第四种意见是,判为符合国家标准的大田用种种子。作者认为,判定案涉小麦种子的质量,应当正确理解种子类别的概念以及种子类别与种子质量指标的关系。

二、种源和繁殖代数,是判定种子类别与标签标注内容不符假种子的依据

育种家种子、原种、大田用种,都是常规种的种子世代类别。常规种种子的生产途径,通常是采用系谱繁殖。所谓系谱繁殖,是指以育种家种子作为最初种源进行逐代繁殖,严格按照育种家种子、原种和大田用种的种子世代进行繁殖;即以育种家种子繁殖原种,以原种繁殖大田用种。在常规种种子的繁殖过程中,对于每一种子类别都有严格的代数限制,不得超过三代。用育种家种子繁殖的第一代至第三代,经确认达到规定质量要求的种子是原种。用原种繁殖的第一代至第三代,经确认达到规定质量要求的种子是大田用种。系谱繁殖的实质,是常规种种子的生产途径和世代。

“种子标签是保障用种者知情权、指导其科学选择和使用种子的重要依据,也是执法机关开展种子监管的重要内容和判定标准”。种子标签标注的种子类别,是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执法机关和种子使用者的明示担保,是对社会的公开承诺。《种子法》第四十一条第七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种子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执法机关无权改变种子生产经营者明示担保的种子类别,必须以种子标签标注的种子类别作为开展种子监管的内容和判定标准。案涉小麦种子的标签标注的种子类别为原种,实际检测值是品种纯度99.4%,虽然达到了《粮食作物种子第1部分:禾谷类》规定的大田用种品种纯度不低于99.0%的质量要求,执法机关也不得降低种子标签标注的种子类别,判为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大田用种,只能判为种子种类(原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假种子。若执法机关将种子标签标注的种子类别原种降为大田用种开展种子监管和质量判定,既造成以非种子冒充种子和种子种类与标签标注内容不符的为假种子以及“以商品粮冒充种子、以大田用种(良种)冒充原种,属于假冒种子”的规定成为虚设,又侵犯了种子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国家规定标准要求原种的品种纯度不低于99.9%,体现的是国家对种子质量的管理权,具有强制性。标签标注指标品种纯度不低于99.9%,表现的是种子生产经营的经营自主权,具有自治性。《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了判定劣种子适用质量标准的顺序:一是国家规定标准,二是标签标注指标。案涉小麦种子标签标注种子类别为原种,标签标注指标为品种纯度不低于99.9%,实际检测值为品种纯度99.4%。若查阅种子生产档案证明案涉小麦种子是“用育种家种子繁殖的第一代至第三代”的原种种子,应当判为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劣种子。若查阅种子生产档案证明案涉小麦种子是“用原种繁殖的第一代至第三代”的大田用种种子,无论标注值或者检测值如何,都应判为种子种类与标签标注内容不符的假种子,即以大田用种冒充原种的假种子。若查阅种子生产档案证明案涉小麦种子是用大田用种繁殖的,即使是“执行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生产的,无论标注值或者检测值如何,都应判为以非种子冒充种子的假种子,即以商品粮冒充种子的假种子;因为用大田用种生产的产品类别,是商品粮。

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是证明用育种家种子或用原种或用大田用种繁殖及繁殖代数的重要证据。案涉小麦种子标签标注的种子类别是原种,品种纯度不低于99.9%,判定其是用育种家种子繁殖的第一代至第三代的原种,或是用原种繁殖的第一代至第三代的大田用种,或是用大田用种繁殖的商品粮,需要查阅种子生产经营档案。依据《种子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执法机关有权要求案涉小麦种子的生产经营者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案涉小麦种子的生产经营者以未建立未保存等理由“拒绝”提供或者“阻挠”查阅种子生产经营档案,造成不能查明案涉小麦种子是用育种家种子繁殖的第一代至第三代原种的,应当判定案涉小麦种子不是用育种家种子繁殖的第一代至第三代的原种即种子类别与标签标注内容不符的假种子;由案涉小麦种子的生产经营者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三、种子质量指标,是判定劣种子的依据

依据《粮食作物种子第1部分:禾谷类》和《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规定,对育种家种子、原种和大田用种的判定,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育种家种子、原种和大田用种的相互关系,是通过系谱繁殖确定的;二是经确认;三是达到规定质量要求。前两个条件决定种子真假,后一个条件决定种子优劣。

种源是育种家种子,繁殖超过三代经确认达到规定质量要求的种子,因为超过了繁殖代数的限制,所以应当判为种子类别与标签标注内容不符的假种子。

种源是育种家种子,繁殖的第一代至第三代经确认未达到规定质量要求的种子,应当判为原种的真种子。虽然其不具备经确认达到规定质量要求的条件,但是依据《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为劣种子的特别规定,应当判为原种的劣种子,不应判为不是原种的假种子。

种源不是育种家种子,繁殖的第一代至第三代经确认达到规定质量要求的种子,因为不具备繁殖原种的种源和繁殖代数的两个条件,应当判为种子类别与标签标注内容不符的假种子。

种源不是育种家种子,“按原种生产技术规程生产的达到原种质量标准的种子”,或者经“提纯复壮”达到原种质量标准的种子,因为具备达到原种质量标准的条件,所以不应判为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劣种子。因为不具备繁殖原种的种源和繁殖代数的两个条件,所以不应判定为原种的真种子,应当判为种子类别(原种)与标签标注内容不符的假种子。

四、判定假种子和判定劣种子的关系

遵循《种子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顺序,应先判定种子真假,后判定种子优劣。假种子和劣种子的判定,是排斥关系:判为假种子的,不得是劣种子;判为劣种子的,必须是真种子。种源和繁殖代数与经确认达到规定质量要求的关系是:种源和繁殖代数决定种子类别即种子的真假,种子质量指标决定种子的优劣。依据种源和繁殖代数判为种子类别与标签标注内容不符假种子的,不得再依据经确认未达到规定质量要求判为劣种子。“用育种家种子繁殖的第一代至第三代的”种子,经确认未达到规定质量要求,即使品种纯度低至1.0%,也是真的原种种子;若判为种子类别与标签标注内容不符的假种子,也属认定事实错误。

五、种子标签颜色和种子类别与标签标注内容不符假种子的判定

《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GB20464-2006)规定:“固定在包装物外面的或作为可以不经包装销售的农作物种子标签的印刷品宜制作不同颜色以示区别。育种家种子使用白色并有左上角至右下角的紫色单对角条纹,原种使用蓝色,大田用种使用白色或者蓝红以外的单一颜色,亲本种子使用红色”。这里规定的“宜制作不同颜色以示区别”,是倡导性的,是国家推荐的最优或最佳的选择的方式;没有直接采纳的,就应采用相应方式以示区别。既然《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作出了上述规定,销售的种子标签使用蓝色,若不能证明是用育种家种子繁殖的第一代至第三代经确认达到规定质量要求的种子,就应判为种子种类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假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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