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8-28 07:53:50 作者:武合讲 文章分类:种子生产
种植回收合同和种子购销合同的区别
武合讲
(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种子协会法律服务团成员)
种子生产经营者向种子使用者销售种子,当事人之间成立的是种子购销合同关系。种子生产经营者向种植者有偿提供种子,委托种植者(包括农户、农民合作组织或村委会)生产种子的,当事人之间成立的是种子生产委托合同关系。供种者向种植者有偿提供种子,回收种植者生产的农产品的,当事人之间成立的是种植回收合同关系。种子购销合同和种子生产委托合同、种植回收合同的合同类型不同,涉及的法律关系性质不同。种子生产委托合同和种植回收合同,都是供种者向种植者有偿提供种子、回收种植者收获材料的回收合同;两者的差异是:前者回收的是种子,后者回收的是农产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履行种子生产委托合同和种植回收合同发生纠纷的案由,都规定为种植回收合同纠纷。本文也将种子生产委托合同和种植回收合同,统称为种植回收合同,特别说明的除外。因为种子购销合同和种子生产委托合同、种植回收合同,都涉及供种者向种植者有偿提供种子,所以实践中常常发生将种子生产委托合同、种植回收合同与种子购销合同相混淆的错案。为了减少错案地发生,本文以案说法,谈谈种植回收合同和种子购销合同的区别。
案例1.某马铃薯淀粉加工企业作为回收者,某马铃薯的生产者作为种植者,双方签订《种植回收合同》,约定回收者向种植者有偿提供马铃薯种薯和回收种植者生产的马铃薯。司法机关以回收者向种植者“销售”的种薯未经加工、分级、包装既不符合国家标准又未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属于假种子为由,追究回收者刑事责任。行政机关以回收者未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向种植者“销售”马铃薯种薯属于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经营种子为由,对回收者予以行政处罚。种植者向法院起诉要求回收者承担因“销售”的种子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产品责任”。
案例2.某红小豆收购企业作为回收者,某生产红小豆的种植者作为种植者,双方签订《种植回收合同》,约定回收者向种植者有偿提供红小豆种子和回收种植者生产的红小豆。司法机关以回收者向种植者“销售”的红小豆种子未经加工、分级、包装既不符合国家标准又未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属于假种子为由,追究回收者刑事责任。种植者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回收者承担因“销售”的种子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产品责任”。
一、种植回收合同和种子购销合同,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
(一)种植回收合同和种子购销合同,合同关系的类型不同
买卖合同是有名合同。《民法典》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种子销售是指种子经营者转移种子的所有权于买受人的行为。种子购销合同是买卖合同的一种。
种植回收合同是无名合同。虽然回收者向种植者有偿提供种子,但是不向种植者转移种子和收获材料的所有权,不符合出卖人转移种子所有权于买受人的买卖合同特征,种植回收合同不是种子买卖合同。
因为回收者向种植者有偿提供种子,仅涉及种子的用益物权,不涉及种子的所有权,所以有偿提供种子不是销售种子。
(二)种植回收合同和种子购销合同,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
买卖合同纠纷,是《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2020〕346号)第84条规定的案由。种植回收合同纠纷,是《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128条规定的案由。买卖合同和种植回收合同,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性质不同。
二、种植回收合同和种子购销合同,行政许可制度的适用不同
依据《种子法》规定: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只从事种子生产的,一种情况是接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种子,不需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另一种情况是从事种子生产的目的是自用而不是以销售为目的,不需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接受委托生产种子的法律责任
1.受委托生产种子的行政许可
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书面委托生产其种子,可以不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根据民事委托的原理,种子出现问题应当由委托方承担民事责任,受托方可以不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2.受委托生产种子的行政备案
生产的种子,可以使用于生产种子。例如,种子生产经营者自行组织使用自己生产的亲本种子配制杂交种子,或者使用自己生产的原种种子繁殖大田用种种子。种子生产者也可以委托他人使用自己生产的种子配制杂交种子或者繁殖大田用种种子。委托他人生产种子的,种子生产经营者和种植者应当签订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委托生产主要农作物种子或者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的,委托人应当办理主要农作物种子或者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种植者应在种子播种前向当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3.受委托生产种子的行政责任和产品责任
委托生产种子,不是推广农作物品种,不适用品种审定制度、品种登记制度、品种推广制度。种子生产经营者向种植者提供繁殖材料由种植者为种子生产经营者生产种子,属于种子生产经营者自己使用繁殖材料为自己生产种子,不属于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农作物品种。依据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的规定,因品种存在缺陷造成损失的产品责任,由委托生产种子的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
在种子生产实践中,委托生产主要农作物或者应当登记作物的杂交种子,由种子生产经营者向种植者提供杂交种的亲本品种,一般都未经审定或者登记。因为种子生产不属于品种推广,所以不应以推广应当审定或者登记未经审定或者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处罚。委托生产主要农作物的常规种子,由种子生产经营者向种植者提供的繁殖材料所属常规品种,有的也未通过审定或者经过登记,例如南繁、冬繁、夏繁涉及的审定或者登记品种,虽然其适宜种植区域不包括南繁、冬繁、夏繁等制种基地,但也不应以推广应当审定、登记而未经审定、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处罚。
4.受委托生产种子的行政责任和质量责任
在委托生产种子的活动中,种子生产经营者向种植者有偿提供的繁殖材料,和种植者向种子生产经营者交售的收获材料,都不是销售的种子,都不执行《种子法》对销售的种子质量要求。繁殖材料和收获材料的内在质量和外观质量,应当符合委托合同的要求。《种子法》规定的“种子生产应当执行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保证种子符合净度、纯度、发芽率等质量要求和检疫要求”,和《种子法》规定的“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判定是否符合要求的标准不同。不应以生产的种子净度、纯度、发芽率等质量和检疫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为由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要求赔偿损失。
(二)生产的种子自用于生产农产品的法律责任
生产的种子供自己使用,因为不进入市场流通,不涉及种子经营和公共利益,所以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生产农产品的企业向种植者提供种子由种植者为生产农产品的企业生产农产品的,应当签订种植回收合同。回收者向种植者提供的繁殖材料,种植者向回收者交售的农产品,都不是销售的种子,都不应执行《种子法》的规定,而应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回收者提供繁殖材料和种植者交售农产品的质量要求,应由种植回收合同约定。
三、种植回收合同和种子购销合同的权利义务不同
种植回收合同的内容,包括定向投入、定向服务、定向收购。例如,马铃薯种植回收合同的回收者,负有向种植者有偿提供马铃薯种薯、提供马铃薯植物病虫害防治等实用技术、收购种植者生产的马铃薯的义务。三个定向,是种植回收合同的核心特征。
种子购销合同的内容,不具有三个定向的特征,出卖人既不必向特定人销售种子,又不必向买受人提供技术服务,还不必向买受人收购农产品。
四、种植回收合同和种子购销合同,对标的物的要求不同
种植回收合同的回收者向种植者有偿提供的种子,和种子购销合同的种子生产经营者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的种子,对内在质量和外观质量的要求都不相同。以马铃薯种薯为例,回收者为了履行种植回收合同向种植者有偿提供的马铃薯种薯质量不受国家标准《马铃薯种薯》约束,种薯标签不受国家标准《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约束;种子生产经营者为了履行种薯购销合同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的种薯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马铃薯种薯》,种薯标签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
五、种植回收合同和种子购销合同,繁殖材料的所有权归属不同
种子购销合同,属于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因为出卖人转移种子所有权于买受人,所以出卖人对售出的种子不再享有所有权,出卖人无权限制买受人使用购买种子的用途和使用购买种子的规模及区域;出卖人对买受人使用购买的种子所获得的收获材料不享有所有权,出卖人无权限制购买人处分收获材料的价格、方法及相对人。
种植回收合同,属于产销合同。种植回收合同不发生繁殖材料和收获材料的所有权转移。种植者对回收者有偿提供的繁殖材料和使用繁殖材料生产的收获材料,都不享有所有权,无权处分繁殖材料和收获材料。
(一)繁殖材料用途限制。种植者只可将回收者有偿提供的繁殖材料使用于生产《种植回收合同》约定的收获材料。种植者将回收者有偿提供的繁殖材料使用于《种植回收合同》约定以外事项或转让他人的,属于违约行为或者侵权行为。
(二)繁殖材料使用规模或者区域限制。种植者只可在《种植回收合同》约定的规模、区域内使用回收者有偿提供的繁殖材料生产《种植回收合同》约定的收获材料。种植者超出《种植回收合同》约定的规模或者区域使用回收者提供的繁殖材料,属于违约行为或者侵权行为。
(三)品种权保留。回收者向种植者有偿提供的若是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回收者对提供的繁殖材料和收获材料保留品种权。
六、种植回收合同和种子购销合同,收获材料的所有权归属不同
种植者对使用回收者有偿提供的繁殖材料生产的收获材料不享有所有权,只可向回收者交售,不可自用或处分给他人。种植者将使用回收者有偿提供的繁殖材料生产的收获材料自用或处分给他人的,属于违约行为或者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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