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的区分

时间:2023-05-02 15:26:23  作者:武合讲  文章分类:种子经营

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的区分

                  武合讲

一、种子标签标注的6209212019001629,是甘肃酒泉金塔县的产地检疫证编号,不是植物检疫证书编号

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标签标注的6209212019001629,其中“6209212”是甘肃酒泉金塔县的行政区划代码,“2019”是签发年份,“1629”是产检顺序号,尾数为奇数。因为植物检疫证书编号尾数只能为偶数,所以6209212019001629不是植物检疫证书编号。依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版农业植物检疫单证的通知》(农办农(2017)8号)附件7农业植物检疫单证编号规则的规定,应是由甘肃酒泉金塔县植物检疫机构于2019年产地检疫种子的产地检疫编号。

二、在五原县加工、分级、包装的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标注金塔县的产地检疫证编号,标注内容不真实,构成欺诈

甘肃省酒泉市金塔县的产地检疫证号,只可标注在甘肃省酒泉市金塔县加工、分级、包装的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标签上。因为在甘肃省酒泉市金塔县产地检疫的种子,不能保障经过调运的种子在调运途中没有感染有害生物和病害,所以在内蒙古巴彦淖尔五原县加工、分级、包装的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不得标注甘肃省酒泉市金塔县的产地检疫证号。在金塔县生产的向日葵种子,调运到五原县加工、分级、包装为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标注金塔县的产地检疫证号,属于标注内容不真实,构成欺诈。

三、没有省间、省内调运种子的植物检疫证书,认定销售的种子不携带列当,适用法律错误

原判决认定的“我国植物检疫实施产地检疫原则,并未禁止将不抗某种检疫性有害植物的植物、植物产品,调运到发生该检疫性有害植物地区”,违反了《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二项“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规定。

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六条第一项“省间调运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及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由省级植物检疫机构及其授权的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省内种子、苗木及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调运,由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签发检疫证书”的规定,凡是调运出县的种子不论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在甘肃省酒泉市金塔县生产的种子,调运到内蒙古巴彦淖尔五原县加工、分级、包装为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再调运到新疆奇台县销售;其间跨越甘肃、内蒙古、新疆三省区的多个县市。既没有由省级植物检疫机构签发省间调运种子植物检疫证书,又没有由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签发省内调运种子植物检疫证书,原判决认定《产地检疫合格证》足以证明销售的种子本身不携带检疫性有害生物,既违反凡种子无论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经过检疫的强制性规定,又不符合在种子调运的任何环节都可能感染检疫性有害生物的自然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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