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06 08:44:01 作者:武合讲 文章分类:种子鉴定
田间现场鉴定的性质
武合讲
一、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组织田间现场鉴定,确定种子质量纠纷事故原因或(和)损失程度,属于行政确认
(一)为确定种子质量纠纷事故原因或损失程度组织田间现场鉴定,是法律授权田间现场所在地种子管理机构的行政权力
农业部依据《种子法》授权,制定的《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第二条规定:现场鉴定是指为确定事故原因或(和)损失程度而进行的田间现场技术鉴定活动;第三条规定:“现场鉴定由田间现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在各地农业农村系统权责清单中,都将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为确定事故原因或(和)损失程度组织田间现场鉴定明确为政务服务事项,权力类别为行政确认。
(二)除种子管理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有为确定种子质量纠纷事故原因或(和)损失程度组织田间现场鉴定的特权
依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为确定种子质量纠纷事故原因或(和)损失程度组织田间现场鉴定,是种子管理机构依申请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包括司法机关和执法机关在内的种子质量纠纷处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申请种子管理机构组织现场鉴定;种子质量纠纷当事人既可共同申请现场鉴定,也可单独申请现场鉴定。
二、为确定种子质量纠纷事故原因或(和)损失程度组织田间现场鉴定,不属于实行行政许可的事项
(一)行政确认和行政许可,属于不同的行政权力事项
依据国务院关于“政务服务事项包括依申请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所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备案及其他行政权力事项”的规定,行政许可和行政确认,属于不同的行政权力事项。
(二)行政确认和行政许可的主体和事项,都不相同
1.行政确认和行政许可的主体不同
享有行政确认权的主体,是依法设立的具有行政确认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为确定事故原因或(和)损失程度组织实施田间现场鉴定的主体,是田间现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其他机关、公民、法人或者组织,不享有为确定事故原因或(和)损失程度组织田间现场鉴定的的特权。
行政许可从事特定活动的主体,是《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的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行政确认和行政许可的事项不同
1)确定事故原因,属于行政确认事项。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第三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火灾事故、工伤事故、农机事故、农药事故、种子质量事故等事故的技术鉴定,由其主管部门组织。
2)从事特定活动,属于行政许可事项。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依法审查,可以从事行政许可的事项。《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了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批准特定活动,赋予特定权利,确定特定资质、资格,须检验、检疫以及检测的事项,确定主体资格,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为确定种子质量纠纷事故原因或(和)损失程度组织田间现场鉴定,不属于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三)为确定种子质量纠纷事故原因或(和)损失程度组织田间现场鉴定,执行行政规范
为确定事故原因和损失程度组织田间现场,执行《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安徽省农业投入品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暂行办法》、《江苏省农作物生产事故技术鉴定办法》、《浙江省农业生产事故技术鉴定办法》等行政规范;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两者不同。
三、为确定种子质量纠纷事故原因或(和)损失程度组织田间现场鉴定,不予准入司法鉴定登记
《种子法》授权种子管理机构组织田间现场鉴定,是种子管理机构享有的专属行政职权。为了维护种子管理机构行使组织田间现场鉴定的职权,司法部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发布了《司法部关于严格准入 严格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该意见规定:“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不予准入登记”。各地司法行政机关注销了没有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为依据的从事农业技术鉴定的农业司法鉴定机构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不予准入登记,注销已经登记的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从事确定种子质量纠纷事故原因或(和)损失程度实施田间现场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不是放开为确定种子质量纠纷事故原因或(和)损失程度组织田间现场鉴定,而是维护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种子管理机构行使组织田间现场鉴定的职权。
四、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出具的田间现场鉴定书,是准确认定伪劣种子使生产遭受损失的法定证据
依据“对是否属于假的、失去使用效能的或者不合格的种子,或者使生产遭受的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依据具有法定资质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检验报告,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出具的田间现场鉴定书等,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的规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出具的田间现场鉴定书,是准确认定伪劣种子使生产遭受损失的法定证据。
五、组织重新鉴定,应有保持种植作物田间自然状态的现场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针对所反映的质量问题,申请人提出鉴定申请时,需鉴定地块的作物生长期已错过该作物典型性状表现期,从技术上已无法鉴别所涉及质量纠纷起因的”,种子管理机构对现场鉴定申请不予受理;第十六条规定:“对现场鉴定书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现场鉴定书15日内向原受理单位上一级种子管理机构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并说明理由”。为了再次鉴定时具有从技术上可以鉴别所涉及质量纠纷起因的鉴定材料,种子使用者应当保持种植农作物的田间自然状态。缺少保持种植农作物的田间自然状态的田间现场,即使申请重新鉴定,也不能从技术上鉴别所涉及质量纠纷的起因,也不能组织重新鉴定。
武合讲,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种子协会法律服务团成员,山东菏泽学院作物遗传育种学和农业经济法学退休教师。联系方式:手机13605306590;微信whj5668515;邮箱whj148@126.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