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2-02 13:21:54 作者:武合讲 文章分类:种子经营
销售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武合讲
一、销售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书面委托代销其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经营者,提供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专门经营或者代销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可以分装的包装种子,是指《种子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经过加工、分级、包装的种子,包括大包装或者进口种子。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是指《种子法》第四十条规定的经过加工、分级、包装的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的种子。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是指除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外,不再从事对销售的种子加工、分级、分装以及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的经营活动。
《种子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第三十八条规定: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据上述规定,未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只可从事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受委托代销其种子的种子经营活动,不可从事加工、分级、包装以及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的种子经营活动。因为从事种子质量检验和品种真实性检测属于种子分级活动,所以要求专门经营或者委托代销不再分装包装种子的经营者对于购进的种子质量予以验收,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
因为可以分装的包装种子,《种子法》没有要求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以及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所以可以分装的包装种子不存在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问题。因为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已由原种子生产经营者加工、分级、包装并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已为追究种子责任标注各项内容,所以无论是专门经营或是受委托代销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都不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
三、未对销售的种子加工、分级、包装的,不对种子质量负责
《种子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专门经营或者代销不再分装包装种子的,未对销售的种子加工、分级、包装,对销售的种子质量没有过错,不对种子质量负责。
四、未对销售的种子标注的,不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种子法》第四十条规定:“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专门经营或者代销不再分装包装种子的,未对销售的种子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对销售的种子标注内容的真实性没有过错,不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武合讲,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菏泽学院作物遗传育种学和农业经济法学退休教师,中国种子协会法律服务团成员,联系方式:手机13605306590;微信whj5668515;邮箱whj148@126.com。
